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5月27日,即2016年5月2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 年6月1 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有关事项议案获表决通过,则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将终止运作并进行折算,自折算基准日起暂停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直至转型后基金恢复申购赎回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提醒持有人做好流动性安排。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1日
附件一: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实施转型,并修订《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7日
附件二: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6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27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事项属对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方案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转型与更名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并相应折算为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LOF)”或“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并修订基金合同等。
(二)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如果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转型
基金转型是指对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份额的运作、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三)转型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