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保证金
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
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
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2.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3.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4.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1.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52. 每百份基金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收益
53.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分别设置A类、B类
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
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2、基金份额类别的变更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划分详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需通过网上现金和网下现金方式进行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各销售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提交不得
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
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
交易。
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具备上市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T+1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卖出的基金
份额自T+1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正,在持有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其
未付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卖出其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
司,由证券公司划付至投资者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
全部或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3)对于T日全部卖出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T+1日前为投
资者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T+2
日前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
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5)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及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
可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
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代办证券公司。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
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代办
证券公司,由代办证券公司划付至赎回投资者账户。如未付收益为负,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券公司或自行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的未自赎回款项中扣除的负收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T+1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
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五、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赎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累计赎
回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