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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增
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
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
定自 2023 年 9 月 26 日起,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设 F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F 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六类基金份额。其中,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为场内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
级。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如下表:
基金份
额类别
基金代
码
基金份额简
称
管理费率
(年费率)
托管费率
(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
率(年费
率)
A 类基
金份额
159005
汇添富收益
快钱货币 A
0.15% 0.05% 0.25%
B 类基
金份额
159006
汇添富收益
快钱货币 B
0.15% 0.05% 0.01%
C 类基 013002 汇添富收益 0.15% 0.05% 0.25%
金份额 快钱货币 C
D 类基
金份额
013003
汇添富收益
快钱货币 D
0.15% 0.05% 0.01%
E 类基
金份额
017872
汇添富收益
快钱货币 E
0.15% 0.05% 0.25%
F 类基
金份额
018770
汇添富收益
快钱货币 F
0.15% 0.05% 0.25%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F 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
金 F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如办理 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发生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3、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
二、重要提示
1、结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内
容要点详细见附件,上述修订内容自 2023 年 9 月 26 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
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6 日
附件: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内容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要点:
(1)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因增设 F 类基金份额,“八、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中的第 1 点修改为:
“1、基金份额分类
(1)场内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内基金份额数量,对
其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
申赎和交易时只用一个基金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场内基金份
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方式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四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场外基金份
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的第三条修改为: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场内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场内基金份额对应的净值为 100.00 元。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的第二条修改为: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D 类、E 类
和 F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第一条修改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基金
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针对场内份额,投资人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
所或按代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
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代
办证券公司。
针对场外份额,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第九条“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的部分条款修改为: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或 F 类基金份额。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6)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第十条“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的第 2 点修改为: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C 类基金份额、D 类
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7)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二)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的部分条款修改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的部分条款修改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前两段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或 F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
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
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A 类/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C 类/每 100 份 D 类/每 100 份 E 类/每 100 份 F 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10)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六条修改为: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所持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或 F 类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11)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第一条修改为: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12)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第四条修改为: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13)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第五条“五、估值错误的处理”的
第 4 点修改为: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
/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4)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第七条修改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15)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第二条“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第 3 点修改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的确认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的确认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D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F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6)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第四、五条修改为: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
/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17)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第五条“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的第 6 点修改为:
“(六)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
(2)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3)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 =[(( / 7 ) 365 ) / 10000 ] 100 %
7
1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4)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 6 5 / 7
7
i= 1
1 + 1 1 0 0 %
10000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
份额、E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8)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第六条“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的部分条款修改为: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D 类/E 类/F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
(19)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第五
条修改为: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
金份额与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或 F 类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二、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对应内容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