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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9月3日
公告日期:2024年8月29日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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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2
七、基金财务状况.........................................................................................................................12
八、基金投资组合.........................................................................................................................13
九、重大事件揭示.........................................................................................................................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7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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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
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
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4年7月22日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159333
3、场内简称:港股央企红利ETF
4、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91,952,835.00份
5、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4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391,952,835.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9月3日
9、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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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托管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准予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95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
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均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
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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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
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
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
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
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
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
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
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4年8月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截止日为2024年8月16日。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86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购份额和利息结转份额合计391,952,835.00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21日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万家中证
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年8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该日基
金份额总额为391,952,835.00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24年9月3日。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
70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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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港股央企红利ETF。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5933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91,952,835.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856户,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137,238.3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总份额391,952,835.00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
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23,941,973.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6.1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368,010,862.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
例为93.89%。
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
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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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基金总
份额比例
1 项颖 4,151,201.00 1.06%
2 楼国荣 3,200,591.00 0.82%
3 钮树荣 3,010,138.00 0.77%
4
深圳前海致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致睿稳利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700,235.00 0.69%
5 张陕伟 2,622,050.00 0.67%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
2,610,148.00 0.67%
7
杭州从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石弘宇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501,251.00 0.64%
8 吴望琴 2,100,131.00 0.54%
9 陆江东 2,014,372.00 0.51%
10 羊予哲 2,000,311.00 0.5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3、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4、总经理:陈广益
5、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6、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596561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山东省新动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40%)。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广州设有分公司。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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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市场销售委员会等专
业委员会。公司目前下设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合规稽核部、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权益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现金管理部、债
券投资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组合投资部、交易部、零售业务部、机构
业务部、金融同业部、证券金融部、网络金融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营
销支持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外部组织与协调,公司各项政策、会议精神、工
作部署的贯彻、执行与督办,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行政服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薪酬福
利管理、培训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部分,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和服务。
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和财务管理,公
司自有资金集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税收管理等。
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稽核审计、
员工行为监控、反洗钱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规划、IT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应用系统建
设及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基金运营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估值、注
册登记、资金清算及交易清算等工作。
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权益投资的投资决策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研究部:负责公司权益投资的研究支持等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的研究支持和投资组合管理(除货币基
金外)等工作。
现金管理部:负责公司货币基金、短债类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债券投资部:负责本部门债券产品的投资管理;本部门产品相关的研究分析
以及研究成果的共享;本部门产品相关的设计申报、营销等工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量化策略研究及量化产品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组合投资部:负责公司养老目标基金、FOF基金、FOF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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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集中执行、产品头寸管理及交易单元管理等工作。
零售业务部、华东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及广州分公司:负责拓展并维护银
行零售渠道,实现公司产品在银行渠道的销售等工作。
证券金融部:负责与券商渠道的全面业务合作,银行及私人银行的专户代销、
第三方机构的代销业务合作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负责针对各类机构客户,开展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
销售、服务、维护、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金融同业部:聚焦全国城农商行机构客户的系统性开发和维护,开展公募及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维护、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网络金融部:负责公司网络金融代销渠道和电子直销平台的营销、拓展,电
子直销平台建设、优化运营维护等工作。
产品开发部:负责资产管理行业研究,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及养老
金、社保类产品布局,产品注册申报,产品日常维护等工作。
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品牌宣传及推广、产品营销及宣传推广、销售推动及
支持等工作。
营销支持部:负责向销售条线提供业务支持、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代销业务
支持服务、销售数据和客户行为分析等工作,协助各销售部门推动业务发展。
客户服务部:负责直销柜台、客户服务、客户回访、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收集和整理客户反馈的信息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末,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式员工319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
比74%,其中230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6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马晓倩,(021)38909769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末,本基金管理人共计管理152只公募基金产品。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坤先生,法国南特国立高等矿业学校自动化及工业信息技术专业硕士,曾
任Fractabole量化IT工程师等职。2015年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
化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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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万家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3、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4、成立时间:2002年5月9日
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38.7817亿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长期
8、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3096号《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
9、主要人员情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为公司总部一级
部室,下辖六个二级部门。于2021年9月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批复,以推
动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为核心,向客户提供综合化、全方位的托管业务解决方
案。
托管业务部现有高级管理人员1人,员工22人,其中多人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FA、FRM等专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从业经验人
员占比75%,硕士及以上学历占比50%,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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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工作。凭借专业的服务团队、高效的技术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内
控体系和快捷的业务办理模式,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
投资监督等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基金托管人存量托管产品四百余只。在获得基金托管资
格后的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基金托管人以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基础盘,
不断拓宽与持牌金融机构的托管合作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的托管已全覆盖,托管资产种类囊括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进入2024年后,资管计划类托管规模稳步提升,已占
总资产托管规模的近20%,托管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券商托管人排名上升显
著。
(三)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4、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5、联系人:苑泽田
6、电话:(010)50938697
7、传真:(010)50938907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3、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4、负责人:廖海
5、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6、电话:(021)51150298
7、传真:(021)51150398
8、联系人: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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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4、联系电话:021-63391166
5、传真:021-63392558
6、联系人:徐冬
7、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4年8月27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2,879,909.20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377,929,894.5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48,065,035.1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48,065,035.17 应付证券清算款 36,818,989.90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32,124.83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6,424.97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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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4,315.78
其他资产 88,494.12 负债合计 36,861,855.4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91,952,835.00
未分配利润 148,642.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392,101,477.56
资产合计: 428,963,333.0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428,963,333.04
注: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4 元,基金份额
总额为 391,952,835.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8,065,035.17 11.20
其中:股票 48,065,035.17 11.20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0,809,803.75 88.77
8 其他资产 88,494.12 0.02
9 合计 428,963,333.04 100.00
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的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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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部分的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1,837,339.12 0.47
可选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 -
能源 8,003,756.45 2.04
金融 17,412,998.91 4.44
医疗保健 - -
工业 10,860,109.27 2.77
信息技术 1,101,241.39 0.28
通信服务 4,846,827.92 1.24
公用事业 1,120,920.11 0.29
房地产 2,881,842.00 0.73
合计 48,065,035.17 12.26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088 中国神华 67,500 2,124,439.35 0.54
2 00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350,000 1,736,277.80 0.44
3 00883 中国海洋石油 85,000 1,661,820.21 0.42
4 00998 中信银行 349,000 1,578,272.40 0.40
5 02866 中远海发 1,846,000 1,568,433.04 0.40
6 00857 中国石油股份 236,000 1,541,591.77 0.39
7 03328 交通银行 241,000 1,384,901.95 0.35
8 03988 中国银行 403,000 1,343,845.21 0.34
9 01288 农业银行 391,000 1,325,262.79 0.34
10 00598 中国外运 427,000 1,314,646.87 0.3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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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
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
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
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8,835.00
7 待摊费用 59,659.12
8 其他
9 合计 88,494.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公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刊登《万家中证港
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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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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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wjasset.com)查阅。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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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其持有本
基金份额即受《基金合同》约束,应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和责任。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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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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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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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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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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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交予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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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鉴
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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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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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
规则;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的情况下,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实物申赎等业务;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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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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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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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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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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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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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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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
率调整)达到 0.0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进行计算,计算方法
详见《招募说明书》;
4、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
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
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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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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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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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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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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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3)、(14)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
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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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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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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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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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