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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9月5日
公告日期:2024年9月2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 9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4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4年8月2日刊登在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的《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央企科创ETF
5、基金代码:159335
6、基金份额总额:1,784,883,689.00份(截至2024年8月29日)
7、基金份额净值:0.9991元(截至2024年8月29日)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784,883,689.00份(截至2024年8月29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9月5日
11、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99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6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
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6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
月16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6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网上现
金认购业务(排序不分先后)。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
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
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
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
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
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
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
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
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
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24年8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4年8月16日顺
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及
有效认购股票市值为1,784,827,537.00元人民币,产生利息为58,371.04元人民币;上述有效
净认购资金及有效认购股票已于2024年8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及证券账户;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产生的其中部分利息5,382.00元已于2024年
8月21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其余利息52,989.04元将于2024
年第三季度结息日次一自然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34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
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784,883,689.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
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8月22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8月22日
10、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784,883,689.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72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9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央企科创ETF
5、交易代码:159335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784,883,689.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8月29日,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4,32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12,499.12份。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1,239,195,116.00份,占
基金总份额比例为69.4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545,688,573.00份,占
本次基金总份额比例为30.5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00,014,555.00 44.82%
2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正和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0,001,361.00 3.92%
3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 30,002,041.00 1.68%
4 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鹤禧阿尔法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0,583.00 1.68%
5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30,000,582.00 1.68%
6 兴业期货-兴业银行-兴业期货-安盈稳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215.00 1.40%
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000,388.00 1.12%
8 华安财保资管-民生银行-华安财保资管安创稳赢21号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10,002,833.00 0.56%
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1,677.00 0.56%
10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0,000,944.00 0.56%
11 创金合信基金-中信银行-创金合信聚力精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944.00 0.5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威
3、代任总经理:商小虎
4、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2857172XH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
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
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权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组合投资部、研究部、基金交易部、固
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专户投资部、资产配置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机
构业务总部、市场拓展部、华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互联网金融部、信息技术部、产品开发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登记
清算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权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组合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
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专户投资部主要负责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的研究、投资。基金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机构业务总部主要负责机构客
户、年金、专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
公司受托资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和研究工作。国际业务部负责海外市场研究、投资。风险
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市场拓展部、华北营销中心、
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及西部营销中心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
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电子商务直销平台的搭建及维护,电子商
务渠道的开发等。财务管理部财务制度制定、实施和运转。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
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产品开发部负责境内外
理财产品的跟踪研究以及新产品的创新、开发。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
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登记清算部负责基
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人力
资源部、办公室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相关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
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综合事务管理。
12、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共有269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15人、硕士学位176
人、学士学位72人、其他学历6人。
13、信息披露负责人:涂卫东
电话:0755-26948666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金融工程分析师。2010
年3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总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7月29日至2018
年1月5日)、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
23日至2018年8月4日)、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融通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5日起至今)、融通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人工智能
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4月10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
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日起至今)、融通中证诚通
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22日起至今)。
吕寒先生,经济学博士,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8年7
月至2020年3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研究员。2020年3月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现任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12日起至今)、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12日起至今)、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22日起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904,610,816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
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7家证券分公司和344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
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3年,公司连续十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
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
证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04,610,816元整。
2、主要人员情况
南翰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7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硕士研究生,
上海市国资青联委员。2009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2024年5月起任国泰君
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年5月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
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
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
托管业务,与易方达、建信、天弘、富国、华安、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
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托管与外包产品累计超二万只,总规模近三
万亿,托管产品类型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中托管公募
基金逾60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段黄霖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段黄霖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4年8月29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24年8月29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1,578,066,818.83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5,268,024.07
其中:股票投资 205,268,024.07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利息 52,989.0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59,160.30
资产总计 1,783,446,992.24
负债和净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24年8月29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2,342.01
应付托管费 17,057.0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41,329.60
负债合计 160,728.61
净资产:
实收基金 1,784,883,689.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1,597,425.37
净资产合计 1,783,286,263.6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783,446,992.24
注: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1元,基金份额总额为
1,784,883,689.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本公告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5,268,024.07 11.51
其中:股票 205,268,024.07 11.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8,066,818.83 88.48
8 其他资产 112,149.34 0.01
9 合计 1,783,446,992.2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284,762.00 0.30
C 制造业 129,591,268.07 7.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391,994.00 3.9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5,268,024.07 11.51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728 中国电信 3,807,200 23,528,496.00 1.32
2 600941 中国移动 155,400 16,534,560.00 0.93
3 601600 中国铝业 1,672,700 11,441,268.00 0.64
4 600406 国电南瑞 428,500 10,181,160.00 0.57
5 002415 海康威视 381,500 9,983,855.00 0.56
6 688981 中芯国际 203,073 9,597,229.98 0.54
7 002230 科大讯飞 195,600 6,570,204.00 0.37
8 600501 航天晨光 432,600 6,168,876.00 0.35
9 600760 中航沈飞 145,500 5,975,685.00 0.34
10 600879 航天电子 805,900 5,810,539.00 0.33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989.0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59,160.30
8 其他 -
9 合计 112,149.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8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相关机构按照业务规
则办理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
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
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约定方式,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约定方式,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下同)。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
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3)、(14)、(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