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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ETF (场内简称:央企科创ETF)
基金主代码 159335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8月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9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9月5日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
(4)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
最小申购单位为2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
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
最小赎回单位为2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
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1)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合称为“《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
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
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届
时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
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
价卖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
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3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
行。
(2)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4 其他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融通中
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公司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邮箱:service@rtfund.com
(3)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
读《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科技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