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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交易结算模式改为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4年5月8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应修改将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前完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一《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附件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披露。
2、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修订内容的,将一并修订更新,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四、风险提示
我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
附件一:《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
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
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
模式的转换;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或证
券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附件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
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或结算方式,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或结算方式,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
五、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的查收与划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
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
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
的结算。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
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4、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 指令
的 发 送 、
确认及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
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资金划拨、银证转账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 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
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
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三)场内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
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
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
开办时间。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
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
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
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
应在 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证券余额;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内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
的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通知办理资
金的划拨。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
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
交收方式。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承
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要
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
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
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
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
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
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如因基金
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
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
(三)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依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
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
新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
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或证
券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