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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
11月14日证监许可2023【25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
金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除面临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外,还面临其他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
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赎回风
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风险、参与融资交
易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终止基金合同风险、投资存托凭证可
能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及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
上市,或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出现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若未来港股
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
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及免费查询途径如下: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国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
指数简称:港股通创新药
指数代码:987018(港元)/987019(人民币)
2、指数基日和基点
指数基日为2018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
3、选样空间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票:
(1)具备互联互通标的资格;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3)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4)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5)公司业务涉及创新药研发、生产等领域。
4、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选样空间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低于1000万港元的股票;然后,
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0只股票
构成指数样本,样本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纳入。
5、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其中,样本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调整因子见“7、
样本权重调整”。
6、样本调整
(1)样本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
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每次样本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20%。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的非
原样本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130%范围之内的原样本按顺序优先保留。
在确定新入选样本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样本数量5%的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2)样本临时调整
当样本股退市或被调出港股通标的清单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同步调出,产
生的样本空缺由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7、样本权重调整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
超过10%。
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2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在下一个定期调整
日之前,权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当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时,调整因子进
行相应调整。
投资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nindex.com.cn/)
免费查询指数信息。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1日。
目录
一、绪言..........................................................................................................................................7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4
四、基金托管人............................................................................................................................30
五、相关服务机构........................................................................................................................37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5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十一、基金的投资........................................................................................................................64
十二、基金的财产........................................................................................................................7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7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6
十八、风险揭示............................................................................................................................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148
一、绪言
《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国证港股
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0、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4、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国证港股通创新药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差额之日
67、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估值汇率调整)
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
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
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
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
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
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
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
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
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
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
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
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
券业协会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
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
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中国证券
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
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
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
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
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
验室首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
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
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
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
经理、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
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
经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
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
大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
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
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
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
搜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
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
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马君女士:硕士学位。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任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助理金融工程师。2009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及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2年9月4日至2020年11月30日担任银华中证内
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7月
16日兼任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至
2016年8月5日兼任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5日兼任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25日兼任银华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10日兼任
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
日至2021年2月25日兼任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日起兼任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15日起兼任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8月18日兼任银华
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月22日起
兼任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
3月20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0年5月28日起兼任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8月9日兼任银华信息科
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29日起兼任银
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经理,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农业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3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4月20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6月2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7月20日起兼任银华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15日起兼任银华海外数字经济量化选股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17日起兼任银华中
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
月7日起兼任银华中证5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年9月6日起兼任银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
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
董事总经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
总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
投资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
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
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
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
养老)、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
行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
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
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
制片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
官。现任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
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
《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
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荣获《证年度杰
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荣
获中央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年度银行间本币市
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
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
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
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
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招商银行
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
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
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
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
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总行副行长,兼任总
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
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证
监许可【2023】25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国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三)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金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相关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
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
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所持有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参照下表所示费率收取: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80%
50万份≤S<100万份 0.40%
S≥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可以按照不高于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
用,在发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相关
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
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网下现金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
30—11:30和下午1:00—3:00。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和利息的处理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机构相关规则处理。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
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16:30,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若未
来拟指定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机构及规则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形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则需要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即投资人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
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
撤销。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
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
录为准。
3.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
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
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
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
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最新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汇率公允价包括国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
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
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基金份额港元参考净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相关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
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开通
港股通标的股票等境外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港股通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
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
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
的销售网点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更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日间实行RTGS交收,日间未完成交收的,
日终统一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
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对ETF申购
对应的份额和现金替代,日间实行RTGS交收,上述份额和现金替代日间未完成
交收的,日终统一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登记机构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注销,对ETF赎回份额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对ETF赎回的现金替代、
申赎的现金差额及现金替代退补款,实行资金代收代付,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
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
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
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
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遇港股通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
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
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
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
证券内各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
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
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
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
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采取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①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的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
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
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
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
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
的差额。
②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现金申购申请,T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
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T日(指开放日)完成。
T日(指开放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
(指开放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指
开放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
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
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正常情况下,
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
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
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
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
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
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③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
卖出价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
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T日(指开放日)完成。T
日(指开放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
(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指开放日)收盘价(折算为人
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T日(指开放日)在证券交易
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
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
常情况下,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
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
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
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
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
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
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
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
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
券的数量、经调整的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
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
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
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国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
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相关规则
调整。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XXXXXX
T-1日信息
现金差额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X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格式、参数计算方法等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外汇市场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
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要求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
请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
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10、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港股通假期暂停交易等原因造成的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估值时。
11、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
异常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外汇市场临时停市,可能影响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
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
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因成份股临时停牌或跌停等因素导致不能代卖出而使得赎回现金替代不
能按时交收而需要暂停赎回的情形。
9、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港股通假期暂停交易等原因造成的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估值时。
10、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它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接受投资者以一只或多只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为对价申购基金份额,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制定相关规则。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业务规则以后允许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
管理人可开放新的申购、赎回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
原则、费用等相关事项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或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
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
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或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
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
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
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长期停牌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
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
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本基金
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
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内,尽
量缩小跟踪误差。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
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
行调整。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此基础上,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
收益率。
4、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
属性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
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
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
益价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
能力及预期、短期题材特征等。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
化视角综合判断内含的期权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
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
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
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
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
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
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
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
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及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和出借证券在基金资产中
的占比。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10)、(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港股通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法律法规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
国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本基金以国证港股通
创新药指数为标的指数,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选用以上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
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
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并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摊余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摊余成本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票期权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拟公告的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外汇市
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达
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估值汇率调整)÷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
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投资标的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所有与清算相关的合理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其中,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
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兑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
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7、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8、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19、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
登记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
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
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
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实时汇率,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相关机构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
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退市风险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
交易的风险。
7、终止基金合同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如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则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8、申购、赎回风险
(1)目前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
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2)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持有足额的符合要求的基
金份额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
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
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
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3)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短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
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
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4、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
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
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
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
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
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
损失。
15、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
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
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投资相关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临由于维持担保比
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
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
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
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
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
损失。
1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从而无法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面临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1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8、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基金资产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
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股票价
格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元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
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
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
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
停申赎,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
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
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
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
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含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
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
出港股通标的股票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
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8)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是,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
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可能使本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0、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变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1、成份股停牌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
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的风险。
2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
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和成本。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人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
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跟踪国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港股市场,其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
限于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估值被暂停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
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
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
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
行反洗钱职责;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如有)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亦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
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或增设、减少销售币种;本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
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
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
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
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10)、(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港股通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法律法规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以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
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
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发售协调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
品名称以中国证监会最后申请注册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期货市场
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基金公告、基金净值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
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