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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4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创业板成
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4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成长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4)公司最
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首先,按照创业板“三创”“四新”板块定位,剔除负面清单行业,并按最近半年的日均
成交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30%的股票;其次,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业绩增
长、预期盈利两个维度,共四个指标计算指标得分。具体指标如下:
①业绩增长:
ROE增长:最新一季度扣非ROE同比增长率;
利润增长:最新一季度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最新一季度息税前利润(EBIT)同比增长率;
②预期盈利:
利润增长:一致预期净利变化;
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进行标准化处理,经加权计算后得到各股票的综合得分,据此
计算各股票的综合得分倾斜因子。按照“综合得分倾斜因子*自由流通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前50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3)计算方法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Σ(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Σ(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指数计算与维护细
则。在指数计算中,先按调整自由流通市值(综合得分倾斜因子*自由流通市值)计算初
始权重。再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超过10%,前五
大样本股权重之和不超过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部分成份股权
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
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
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
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
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
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
(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
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一
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
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
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
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7、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
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
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5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成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
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
(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
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
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
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
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
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
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刘文魁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高级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刘文魁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稀土产业ETF 2023-09-09 -
易方达中证100ETF联接发起式 2024-01-05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ETF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
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联系人:杨军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
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
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
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
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门员工共计170
人,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8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
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
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
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
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
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
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
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
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
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2401、2501室及2602-05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6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谭焱中
联系人:谭俊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2月2日《关于准予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44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创业板成长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
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本基金具体发
售方式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
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
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已购买过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认购费率不超过0.8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 0.80%
50万份≤S 0.50%
S≥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00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
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提交现金认购申请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投资人
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即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
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方可认购到1,000+2=1,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
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
为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
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
金额为804,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可得到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
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
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
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
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A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创业板成长指
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
请,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
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
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成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
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
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
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
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
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
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
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
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
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
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
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
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
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
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结算机构
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
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ETF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
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
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IOPV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
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交收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组合证券
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
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60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
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小于或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
代证券的价格可能为T+2日内的任意成交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
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
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
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
+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1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
的清算;T+2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22个交易日内),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
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
告。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
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
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本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元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
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
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三、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
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
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
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
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综
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
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
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
慎地进行投资。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5、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创业板成长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
取创业板成长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2)、(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
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
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基金管理
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注:i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月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
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
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
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
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
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
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也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
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5、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
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
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
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
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
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
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
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7、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
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
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9、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
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二)ETF运作的风险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参与认购基
金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不一致、基金净
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之“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
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
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
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
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
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
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
常进行将受影响。
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
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
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获得的组
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
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
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
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
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三)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
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
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
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
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
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与内部
控制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
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创业板成长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
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
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
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
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又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进行调
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
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
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
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
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
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3、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
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
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
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2)、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不对
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8、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
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
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
构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
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
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证券交易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
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
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
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
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
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
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
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
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披露,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