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双创龙头 ETF
基金主代码 15960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5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
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6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6 月 8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2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
最小申购单位为 10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
小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包括:中信建投、广发证券、安信证券、华泰证
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国信证券、海通
证券、兴业证券、方正证券、长城证券、华安证券、中泰证券、华创证券、第一
创业证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内申购赎回
(A)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B)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
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 日可赎回或
者大宗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 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
额或大宗卖出。
(C)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5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之间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登记机构相关的
结算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则按最新规定办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
代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2)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
本基金暂时未开通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开通该申赎
模式的,将发布公告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且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6
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B)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C)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
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
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T+2 日进行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
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
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
冻。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关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
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
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8
行公告。
(5)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