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中证稀有金属ETF
基金代码 159608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2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2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12月23日
注: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稀有金属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申购的数额限制
3.1.1.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800,000份。
3.1.1.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1.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或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赎回的份额限制
4.1.1.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800,000份。
4.1.1.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或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基金销售机构
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1.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7.1.2、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7.1.3、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1.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7.1.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2.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7.2.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7.2.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体公告。
7.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告仅对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4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