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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2年3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8
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2年7月21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证券合资格标准
1)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以房
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
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
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2)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
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
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
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
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3)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
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4)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200,000股(按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
三个日历月计算)。
5)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
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CBOE BZX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
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参考
日截止前确定(包括该月)。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
制。
6)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纳
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交易。
(2)选样方法
指数成份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据
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1)排名前75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2)在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100名的发行人也将被
选入指数。
3)若符合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份股
调整中名列前100或于上次成份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
101-125位的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4)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100
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此处编制方案由英文翻译而成,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为准。有关标
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
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100-SC。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
的指数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境
内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
份股退市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等;
(2)市场风险;(3)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
制度风险及税务风险等;(4)流动性风险;(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7)退市风险。其它风险
包括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
可抗力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
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证
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
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
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
何汇率变动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
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
价的交收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已经认可。
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3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
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境外托管人.........................................................................................................................23
六、相关服务机构.....................................................................................................................25
七、基金的募集.........................................................................................................................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8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9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十二、基金的投资.....................................................................................................................45
十三、基金的业绩.....................................................................................................................59
十四、基金的财产.....................................................................................................................60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75
二十、风险揭示.........................................................................................................................83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9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七、备查文件...................................................................................................................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2
一、绪言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纳
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8、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9、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纳斯达克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5、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
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
对价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和/或
标的指数涨跌幅等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HospitalityAB董事长,上海锦
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
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
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
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工会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
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泰
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技
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兼服
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2010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起,
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CES港
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7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港
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2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1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2023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05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9.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
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Boston,Massachusetts 02111,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Boston,Massachusetts 02111,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Ron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251.91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
自1924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
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36.74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15.4%。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标
准普尔)及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3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道富拥有近4万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
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
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
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
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华安证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楼茜蓉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3月25日证监许可〔2022〕628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69,701,000.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9,640.00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已于2022年7月2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98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69,701,000.00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9,640.0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69,720,640.00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7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
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
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和/
或标的指数涨跌幅等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
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经
调整的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汇率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汇
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
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购、
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
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则申
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
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
的规定。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
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
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
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
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休市、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投资品
种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
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规定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或规定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
在T+2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
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
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2日(指开放日,下
同)的现金差额、T-2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
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
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
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
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
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证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T+5日”、“T+7日”指T日后本基金的第1个、第5
个、第7个开放日,以此类推。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
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1日预估开盘价(美元计价)
×(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T-1日估值汇率
T-1日预估开盘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替代金额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为投资
人买入组合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
的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
数量和申购对应的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
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5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
券的T+1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
数量确定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7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
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或者卖出
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
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
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
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
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
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
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1日预估开盘价(使用T-1日估值汇率调整)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其中,T-1日预估开盘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其T-1日预估开盘价(美元计价)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T-1日预估开盘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
另外,若T日或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2日至T日期间存在纳
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收盘价(美元计价)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
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2-XX-XX
基金名称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632
标的指数代码 NDX
基金类型 跨境ETF
T-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0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注: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说明:此处为示例。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
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
额上限的;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3、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
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集
合其持有的现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
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
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或者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
回等业务,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
约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A股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
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
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在境外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
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
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纳斯达克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纳斯达克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
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进行替代。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得
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
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
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
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
论定价分析、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投资价值,选取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
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重点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
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
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5)、(11)、(12)、(13)条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2项第(11)条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第1、3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
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
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
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62,406,917.24 91.24
其中:普通股 5,571,054,479.78 89.77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91,352,437.46 1.47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0,674,551.48 8.07
8 其他资产 42,793,023.36 0.69
9 合计 6,205,874,492.08 100.00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5,662,406,917.24 91.45
合计 5,662,406,917.24 91.4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7,993,596.62 0.45
原材料 - -
工业 279,989,796.06 4.52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812,190,020.63 13.12
日常消费品 387,718,176.27 6.26
医疗保健 378,424,592.05 6.11
金融 29,833,559.90 0.48
信息技术 2,809,678,642.04 45.38
通信服务 852,934,466.07 13.78
公用事业 67,580,272.61 1.09
房地产 16,063,794.99 0.26
合计 5,662,406,917.24 91.4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美国 美国 382,715 521,882,509.29 8.43
2 MICROSOFT CORP 微软公司 MSFT US 美国 美国 182,900 487,131,929.11 7.87
3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司 AMZN US 美国 美国 254,340 273,706,830.70 4.42
4 BROADCOM INC 博通股份有限公司 AVGO US 美国 美国 29,709 234,881,251.66 3.79
5 META PLATFORMS Meta平台股份有限 META US 美国 美国 86,957 218,000,546.13 3.52
INC-CLASS A 公司
6 NVIDIA CORP 英伟达 NVDA US 美国 美国 60,822 213,332,842.28 3.45
7 TESLA INC 特斯拉公司 TSLA US 美国 美国 118,502 208,552,771.39 3.37
8 ALPHABET INC-CL A Alphabet公司 GOOGL US 美国 美国 145,636 144,089,689.82 2.33
9 ALPHABET INC-CL C Alphabet公司 GOOG US 美国 美国 140,918 140,659,402.93 2.27
10 COSTCO WHOLESALE CORP 开市客 COST US 美国 美国 28,212 131,895,292.75 2.13
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权益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股指期货 NASDAQ 100 E-MINI MAR24 - -
注: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算
细则(试行)》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其他衍生工具-期
货投资”与“证券清算款-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
债相抵销的条件,故将“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
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人民币19,158,516.23元,已包
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8,005,286.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787,736.78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793,023.36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1-1至2023-6-30 43.55% 1.27% 43.96% 1.28% -0.41% -0.01%
2022年7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1.72% 1.81% -9.21% 1.90% -2.51% -0.0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
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
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即构成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该等现金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得归于其清算财产。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
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
任。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的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
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
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
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
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
估值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估值汇率调
整)。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估值汇率调整)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估值汇率调整)-1)×100%(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分配
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
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
户、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保障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
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牌复牌或终止上市;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或调整申购、赎回方式;
25、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指数化投资,ETF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基金份额净
值(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
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ETF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在ETF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
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2、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
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
明书规定代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
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3、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
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境内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
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6、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合规风险和
其他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1)投资风
险是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险。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
等。3)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
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
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
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
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
险。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
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
10、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1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2、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
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
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
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
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
响。
此外,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
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美国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美国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美国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
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美国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美国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美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内地普通ETF
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
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
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美国市场,美国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
易产生影响。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5、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纳
斯达克100指数,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且针对境外投资:“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六、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
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也可能失败。
九、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
能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
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十一、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
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
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四、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
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发布的免责声明:
本基金并非由纳斯达克或其附属公司(统称“纳斯达克”)发行、背书、销售
或推广。纳斯达克不对本基金的合法性或适用性以及本基金相关的描述和披露的准
确性或适当性进行判断。纳斯达克不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的一般证券投资
或对本基金的投资的合理性或纳斯达克100指数跟踪股市表现的能力进行任何明示
或暗示的表示或保证。纳斯达克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仅限于对使用Nasdaq?和纳斯
达克的特定商标以及由纳斯达克确定、编制或计算的纳斯达克100指数的授权许可。
纳斯达克在确定、编制或计算纳斯达克100指数时没有义务考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纳斯达克不负责也未参与确定发行本基金的时间、价格或数量,
也不参与确定或计算基金份额与现金进行转换的计算方式。纳斯达克对本基金的管
理、营销或交易不承担责任。
纳斯达克不保证纳斯达克100指数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的准确性和/或不间
断计算。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因使用纳斯达克
100指数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而获得的结果,纳斯达克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
证。纳斯达克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明确否认对纳斯达克100指数?或其中
包含的任何数据的适销性或适用于特定目的或用途的所有保证。在不对前述内容进
行任何限制的前提下,纳斯达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利润损失或特殊的、连带
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已被告知此类损失的可能性。
4、对于指数的编制机构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
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
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可
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5、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3
2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023-03-03)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3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14
4 华安纳斯达克100ETF(QDII)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30
5 华安纳斯达克100ETF(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4-04
6 华安纳斯达克100ETF(QDII)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4-21
7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5-23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3-06-01
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9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6-14
10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6-29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2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2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7
14 华安纳斯达克100ETF(QDII)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20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16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 2023-08-16
理人网站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22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24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28
20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0
21 华安纳斯达克100ETF(QDII)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0
22 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1
23 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9-01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12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12
26 华安纳斯达克100ETF(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24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27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0
29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20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22
31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0
3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6
33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3-12-26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4 关于指定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02
35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0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2
37 华安纳斯达克100ETF(QDII)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登记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除第7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
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者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2)第(11)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增设基金份额或销售币种;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组成;
(9)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
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在境外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
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
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
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5)、11)、12)条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2)项第11)条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①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②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④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⑤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⑥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Ⅰ)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Ⅱ)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Ⅲ)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⑥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Ⅰ)现金;
Ⅱ)存款证明;
Ⅲ)商业票据;
Ⅳ)政府债券;
Ⅴ)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第(1)、(3)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若基金管理人未提
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监管政策
根据最新政策进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
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
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
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
不作为承担责任。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
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
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
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清算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
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拟投资的境外市场按市场规
则或惯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
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纪
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期货经纪商报告,包括期货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期
货数据。基金管理人也可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
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七)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
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远期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远期交易数据,包括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基金管
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
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托管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2、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的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
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
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
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
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