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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年04月17日
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2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投资组合报告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9
十二、上市推荐人 ........................................................................................................................................... 19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
制,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及其他风险。其中特有风险包
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
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5、成份股停牌
的风险;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7、参考IOPV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8、退市风险;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10、投资者赎回失
败的风险;11、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14、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15、金融衍生
品投资风险;16、基金参与境内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17、本基金
可以投资港股的风险;1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19、正回购/逆回购风险;20、
境外证券借贷风险;2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
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与基金代码
基金全称 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汇添富纳斯达克100ETF
基金代码 159660
场内简称 纳指100ETF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23年04月10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244,151,363.00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23年04月1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86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23年04月10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244,151,363.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04月17日
(七)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2】169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ET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5、发售日期、发售方式及发售期限
发售方式 发售起始日 发售截止日 发售期限(天)
网下现金 2023年01月31日 2023年03月24日 39
网上现金 2023年01月31日 2023年03月24日 39
网下股票 - - -
注:其中,发售期限(天)为本基金发售期内工作日数量。
6、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邮箱:guitai@htffund.com
网址:www.99fund.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
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
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
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
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
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
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
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
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
券、中原证券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公
司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7、基金募集情况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3年3月29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728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44,136,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6,227.56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244,136,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15,363.00
合计 244,151,363.00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3年03月30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
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3]30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04月1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基金简称 汇添富纳斯达克100ETF
基金代码 159660
场内简称 纳指100ETF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244,151,363.00份。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3年04月1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信息如下:
场外 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户) - 1,700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份) - 143,618.45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3年04月1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基金份额(份) 占场外基金总份额比例(%) 场内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机构投资者 - - 92,881,499.00 38.04
个人投资者 - - 151,269,864.00 61.9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3年04月10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1 上海证券-国君资管3189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海证券护航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000,194.00 4.10
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60,278.00 3.26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2.87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2.87
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2.87
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2.87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2.87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01,134.00 2.83
9 兴证证券资管-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资管-兴泰多策略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500,126.00 2.66
10 郑玉环 6,000,348.00 2.4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总经理:张晖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771813093L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汇添富基金自成立以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
晰的经营组织架构,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公司规范稳健运营,有效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目前设置投资研究总部、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投资理财总部、机构理财总部、互联网金融总部、产品创新服务中心、基金
营运部、信息技术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战略投资部、国际业务部、综
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投资研究交易管理、销售营销管理、产品管理、基金运营
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工作。公司相继在北京、广州、成都、
上海、南京、深圳设立分公司,从事区域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等工作。此外,公
司还设立了三个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Kong) Company Limited)、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
汇添富资产管理(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其中,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负责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汇添富资产管理(美国)
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USA), LLC)在美国开展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为
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建议服务。
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基金及旗下子公司业务牌照齐全,拥有全国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
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外配售策略方案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专户资产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QDII基
金管理人、RQFII基金管理人、QFII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资格。汇
添富基金及旗下子公司现已形成公募业务、私募资管业务、私募股权业务、养老
金业务、电商业务、国际业务、基金投顾业务等七大业务板块,被誉为“选股专
家”,赢得广大基金持有人和海内外机构的认可和信赖。
4、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03月31日,本公司有正式员工902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
占比70%以上。
5、信息披露负责人:李鹏
电话:021-28932888
6、本基金基金经理
过蓓蓓,国籍:中国。学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程博士。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助理
分析师、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监。2015年8月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主要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3日至
今任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3
日至2023年4月6日任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8月3日至今任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年8月3日至今任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年8月18日至今任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18日至今任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
月1日任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
5月2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23日至今任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26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6月13日任中
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8日
至今任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1日
至今任汇添富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6月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0月31日任汇添富
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
月15日至今任汇添富纳斯达克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2年9月26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0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中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14日至今任
汇添富纳斯达克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30日至今任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
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
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
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
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上市推荐人
无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设
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3年04月1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2023年04月10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30,568,471.0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2,541,659.76
其中:股票投资 142,541,659.76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15,344.27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73,125,475.04
负债和净资产 2023年04月10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29,260,825.03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3,418.22
应付托管费 10,025.4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5,198.64
负债合计 29,309,467.36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44,151,363.00
未分配利润 -335,355.32
净资产合计 243,816,007.68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73,125,475.04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2023年04月1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8.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2,541,659.76 52.19
其中:普通股 140,758,837.94 51.54
存托凭证 1,782,821.82 0.65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0,568,471.01 47.81
8 其他资产 15,344.27 0.01
9 合计 273,125,475.04 100.00
注: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前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8.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42,541,659.76 58.46
合计 142,541,659.76 58.46
注: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从大到小排序;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
易所确定;此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
确定。
8.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8.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 能源 608,665.37 0.25
15 原材料 - -
20 工业 6,150,568.12 2.52
25 可选消费 20,653,547.47 8.47
30 日常消费 8,618,550.38 3.53
35 医疗保健 9,099,611.43 3.73
40 金融 1,710,220.99 0.70
45 信息技术 70,138,682.58 28.77
50 电信服务 23,850,826.88 9.78
55 公用事业 1,710,986.54 0.70
60 房地产 - -
合计 142,541,659.76 58.4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8.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8.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8.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Microsoft Corp 微软公司 MSFT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9,127 18,162,377.66 7.45
2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5,668 17,457,020.69 7.16
3 Alphabet Inc Alphabet公司 GOOGL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7,474 5,470,400.10 2.24
3 Alphabet Inc Alphabet公司 GOOG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7,348 5,403,946.84 2.22
4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司 AMZN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2,616 8,863,519.52 3.64
5 NVIDIA Corp 英伟达 NVDA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945 7,481,465.09 3.07
6 Meta Platforms Inc Meta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META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555 5,249,693.03 2.15
7 Tesla Inc 特斯拉公司 TSLA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896 4,943,106.74 2.03
8 Broadcom Inc 博通股份有限公司 AVGO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666 2,873,246.94 1.18
9 PepsiCo Inc 百事可乐 PEP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2,200 2,771,464.26 1.14
10 Costco Wholesale Corp 开市客 COST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709 2,407,602.78 0.99
8.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8.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8.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8.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8.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344.2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44.27
8.11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
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上市推荐人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
3、《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12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变更本基金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或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将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份额收益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
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上市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
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
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
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
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
市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7.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7.3.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3.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7.3.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8.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8.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8.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8.4.1)现金;
8.4.2)存款证明;
8.4.3)商业票据;
8.4.4)政府债券;
8.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9.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9.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9.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9.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3)项,除上述第(3)项
的5)、11)、12)、13)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3)项的第11)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
分,第(4)项1)-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REITs、存托凭证、上市流
通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8、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
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0、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
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