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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59716,场内简称:深创 100ET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
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 17:
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龙怡
联系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
权。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 www.fsfund.com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
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
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
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表头注明:“华宝深
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
5588 或 400-820-5050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
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
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会议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联系人:龙怡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联系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刊登日(2025 年 3 月 17 日)开市起停牌,当日上午
10:30 起复牌。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5 年 4 月 21 日)开
市起停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日上午 10:30 起复牌。敬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88 或 400-
820-5050 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17 日
附件一:《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深证
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召开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修改本
基金标的指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等,并相应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
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
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变更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
人在变更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变更正式实施的日期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17 日
附件二:《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宜。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
变更正式实施的具体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合同
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由“深证创新 100 指数”修改为“深证 100 指数”。
(三)转型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
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
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债券投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
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
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
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7)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8)融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
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
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10)、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第 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标的指数
深证 100 指数。
7、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跟踪标的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四)转型后基金的费率结构与费率水平
(1)申购费、赎回费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
标准收取佣金。
(2)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3)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五)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基金变更
方案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
改。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变更后的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修改或补充。
二、转型选择期和调仓期安排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本基金将安排转型
选择期。具体转型选择期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转型选
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
意持有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做好
退出安排。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调仓,为保证本基金顺利转型,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实际业务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关于准予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1088 号)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变更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符合《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因
此,本次基金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
度较小。
本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变更登记为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
行。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
《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站:www.fsfund.com
五、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全文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三、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而来。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宝深证创新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
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深证
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
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
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深
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
称
27、特定投资者:指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颁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 年修
订)》所定义的特定投资者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
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5、特定投资者:指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颁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所
定义的特定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5、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深证创新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
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38、存续期:指《华宝深证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深证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删除: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
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深
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深证创新 100 指数
一、基金名称
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深证 100 指数
删除: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
额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募集目
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
行。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
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
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
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
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宝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关于准予华
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1088 号)准予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进行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深证
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X 年 X 月 X 日
《关于准予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
有人大会,并于 202X 年 X 月 X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标的指数、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华宝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并修订《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且《华宝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时生效,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宝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以股票认购
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
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
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
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利息的处理、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
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
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
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
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
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
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继续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
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
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
确认情况。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除上述第 6、9 项以外的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其办理
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
申请的确认情况。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除上述第 5、8 项以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十二、其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时可
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
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
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
业务的相关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
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对于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其他
2、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
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参与集合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
则。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5、对于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 年
修订)》要求的特定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
公告。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要求的特定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
行公告。
删除: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
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
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
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
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
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
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
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十二、其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
许时可开放集中申购,即基金管
理人接受投资者用满足条件的部
分证券集中申购 ETF。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
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
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
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
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删除: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
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
规定处理;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
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
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删除: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制
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创新 100 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
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
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7、转融通投资策略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
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 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
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
有效控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六、标的指数
深证创新 100 指数。
深证创新 100 指数综合考察企业属
性、创新投入、创新产出、成长性
和代表性五个维度,旨在反映深圳
证券市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运
行特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深证创新 100 指数收益率。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六、标的指数
深证 100 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收益率,即深证 100 指数收益
率。
增加:
三、投资策略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
投资的需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
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估值分析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
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
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第十
六部
分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
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基金
资产
估值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全
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的情况下,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
做出适当调整;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
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够近似
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
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
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
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
及维护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
户、销户及维护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删除: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
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第二
十三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
其解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
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经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
2025 年 X 月 X 日起生效,《华宝
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
起失效。
附件三: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
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3、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
额。5、若本基金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
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
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
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