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8日
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3日
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2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相关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1年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上的《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港股医药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18
4、2021年12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269,832,634.00份
5、2021年12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0.9896元/份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9,832,634.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2月28日
9、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08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公开发售。
6、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5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82号文批准,自2021年9月30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1年12月1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69,820,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2,634.00元,计入基金资产的利息为人民币785.85元。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21年12月16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80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以现金认购方式收到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69,820,000.00元,折合269,820,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3,419.85元,其中结转为份额的利息为人民币12,634.00元,折合12,634.00份基金份额。以上共计人民币269,832,634.00元,折合269,832,634.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12月1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6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32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2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港股医药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18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9,832,634.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8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1,506.2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74,309,550.00份,占基金总份额64.6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5,523,08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5.4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1312.00
5.56%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290.00
5.56%
3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正和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9999291.00
3.71%
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699.00
2.97%
5
金元顺安基金-南京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388.00
2.96%
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233.00
2.96%
7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155.00
2.96%
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8000155.00
2.96%
9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155.00
2.96%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60232.00
2.95%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总经理:肖宇鹏
4、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478XL
8、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8.19%;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51%;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14.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中心
负责权益类产品投资运作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研究中心
负责股票行业研究工作
FOF投资中心
负责FOF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ETF指数投资中心
负责ETF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MOM投资部
负责MOM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资本市场专户业务部
负责资本市场专户产品投资及研究工作
REITS投资中心
负责REITS产品投资及管理工作
渠道销售中心
基金产品销售工作
机构业务中心
负责机构产品的销售工作
产品企划中心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等产品管理、公司品牌宣传、企划和客户管理工作
创新业务中心
负责ETF等创新型产品的销售工作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
负责互联网渠道以及集团内综合开拓在公募基金及专户产品的代销和直销合作等
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TA及清算、交易等相关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系统规划、开发相关工作
法律合规监察部
负责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工作
资本市场风险监控室
负责公募及资本市场专户风险控制及投资绩效分析、投资监测工作
9
财务部
负责财务等相关工作
综合部
负责人事行政等综合工作
国际业务部
负责海外证券投资及研究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公司现有员工328人,其中包括投资研究人员71人,渠道销售人员71人,互联网金融人员31人,产品研发及企划人员19人,运营人员27人,交易人员14人,信息技术人员50人,合规监察人员8人,财务人员7人,人力资源及行政人员9人,其他人员共22人(高管5人、REITS投资及运营8人、资本市场投后管理3人、资本市场风险监控5人)。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共有71人,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绝大部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金融工程、国际金融、经济学、企业管理、统计学及经济法等方面的专业背景,主要从事投资、量化模型分析、宏观经济、行业与公司研究、金融工程、策略研究、固定收益研究等,其中骨干人员均具有10年以上证券从业的经历和经验。公司近期根据基金发行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正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为下阶段管理更大规模和更多类型的基金产品进行人才储备及培养。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特正
咨询电话:400-800-4800
13、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1年9月30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50只开放式基金。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全称
1
700001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700002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
700003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700004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700005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000379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7
000759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8
000739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001297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001609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11
001664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002304
平安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002282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002450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002537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002795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002598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002988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167001
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
167002
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003286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003487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003024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003568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003486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003465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7
003626
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511700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9
003702
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004390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167003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
004403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004825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004826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003032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510390
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7
005113
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38
005127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9
005486
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0
510590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
005766
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2
005639
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3
005077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4
005754
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45
005750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006016
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512390
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8
512360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9
005896
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0
005868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51
005884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2
005895
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3
006222
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006100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006214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56
006264
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005897
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8
006412
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9
159960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0
005971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006457
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511020
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3
511030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4
006544
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004827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6
004632
平安合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7
006720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8
006316
平安惠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006889
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006934
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006932
平安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006986
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159964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4
004960
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5
007017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007082
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77
007158
平安合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8
006097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007447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007238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81
006997
平安惠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512930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3
007032
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4
007053
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5
007645
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007758
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7
512970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8
007859
平安5-10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9
007935
平安惠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0
004630
平安合信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1
007954
平安惠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2
007953
平安惠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3
007196
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4
008594
平安合润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5
008596
平安乐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6
008461
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97
515700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8
008949
平安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9
008690
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
009008
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1
008694
平安元盛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
009012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3
009148
平安合聚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4
501099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5
008911
平安元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6
007893
平安估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
008595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
009166
平安合享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9
159988
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13
基金
110
009227
平安增鑫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
009336
平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2
008726
平安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3
009053
平安合庆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4
009453
平安合兴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5
009671
平安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6
009509
平安惠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
009661
平安研究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8
009878
平安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9
009306
平安惠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
010126
平安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1
009721
平安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2
010056
平安瑞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3
010239
平安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4
010643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25
010651
平安双季增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6
010242
平安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7
011175
平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8
516180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9
516760
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0
010240
平安季季享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1
011392
平安兴鑫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2
011684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33
011557
平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34
011807
平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5
011761
平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6
180201
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137
516820
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8
012418
平安合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39
012698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40
516890
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
141
012722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42
012440
平安惠信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3
012475
平安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4
011828
平安睿享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5
012917
平安优势领航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6
012985
平安优势回报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7
012909
平安盈盛稳健配置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148
561600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9
013023
平安均衡优选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0
013343
平安盈欣稳健1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本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为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ETF指数中心指数投资总监。同时担任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12-25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3至今)、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04-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15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6-21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9-05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今)、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今)、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今)、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9-23至今)、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04-29至今)、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6-24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06-29至今)、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07-14至今)基金经理。
成钧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15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至2019-09-12)、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03-25至2021-08-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38.523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 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 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6.46 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 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 年 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验资机构
16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1年12月2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25,513,500.67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67,366,809.79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48,941,259.13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3,567,244.6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93,567,244.63
应付证券清算款
68,177,404.80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8,349.71
理财投资
-
应付托管费
3,669.94
权证投资
-
应付受托费
-
基金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17
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应付交易费用
156,714.0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税费
-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应付其他运营费用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3,750.00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68,359,888.5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69,832,634.00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2,803,708.3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7,028,925.69
资产总计:
335,388,814.2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35,388,814.22
注: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896元,基金份额为269,832,634.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3,567,244.63
57.71
其中:股票
193,567,244.63
57.7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2,880,310.46
27.69
7
其他各项资产
48,941,259.13
14.59
18
8
合计
335,388,814.22
1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周期性消费品
13,099,221.42
4.91
非周期性消费品
能源
金融
医疗
177,259,801.52
66.38
工业
3,208,221.69
1.20
地产业
信息科技
电信服务
公用事业
合计
193,567,244.63
72.49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2269
药明生物
288,500.00
20,906,733.25
7.83
2
06618
京东健康
249,100.00
12,668,635.01
4.74
3
01093
石药集团
1,866,000.00
12,424,702.22
4.65
4
01801
信达生物
283,500.00
12,345,168.24
4.62
5
01177
中国生物制药
2,570,000.00
11,380,180.51
4.26
6
02359
药明康德
76,400.00
8,457,643.88
3.17
7
01548
金斯瑞生物科技
244,000.00
6,837,552.71
2.56
8
00241
阿里健康
1,050,000.00
5,833,308.60
2.18
9
00013
和黄医药
117,500.00
5,308,596.77
1.99
10
00853
微创医疗
177,300.00
4,229,687.95
1.58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9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近1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在近一年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8,941,259.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48,941,259.13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债。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
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2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23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4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25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27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最低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29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0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31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3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33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34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35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36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7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38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以外的资产,但若因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而被动获得相应港股的认购权利凭证,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其可变现或可处置之日起10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卖出或相应处置。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包括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39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40
的有关约定;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1
(18)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4)、(15)、(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因港股通额度不足原因导致基金持仓比例超限,基金将在额度可用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42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4
八、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