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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17:3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946,376.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月18日)基金总份额的37.30%,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847,271.00份基金份额同意,99,105.0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99.53%,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2月2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2月2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本基金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24年2月28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重要提示
本基金已于2024年1月19日起暂停申购业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本基金不再恢复办理申购业务。本基金已于2024年2月26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停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本基金不再复牌,并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2024年2月28日)起进入基金清算程序。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