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41号)注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
书》 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科技指数,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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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 21 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
属于以下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工业、非必需性消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
资讯科技业;与网络 (包括移动通讯) 、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数码等科技主题高度
相关;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利用科技平台营运 (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研究发展开
支占收入之比例 >= 5%;或年度收入同比增长 >= 10%。最终选择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
为成份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schi。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相关公告,本次更新招募说
明书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涉及“五、 基金管理人”章
节。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管理人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7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2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85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8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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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恒生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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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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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20、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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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5、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
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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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
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
制指数的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
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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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
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8、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
6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
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
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7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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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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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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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