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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
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01月18日
重要提示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8日《关于准予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11号)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22年1月2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
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
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完成后才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
T日可以赎回。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
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香港市
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
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
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运作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香港300指数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1000万港元的证券;
2)在剩余证券中,选取通信、互联网、医疗器械、生物科技、电子、半导体、新能源
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科技主题空间;
3)在科技主题空间中,剔除过去两年营业收入增速连续为负以及过去两年研发投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3%的证券,对各中证二级行业中市值排名前三的证券豁免上述要求;
4)在剩余证券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50只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18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前言...........................................................................................................................6
§2释义...........................................................................................................................7
§3风险揭示..................................................................................................................12
§4基金的投资...............................................................................................................25
§5基金的业绩...............................................................................................................39
§6基金管理人...............................................................................................................40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51
§8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52
§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3
§10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5
§11基金费用与税收......................................................................................................69
§12基金的财产.............................................................................................................71
§13基金资产估值..........................................................................................................72
§14基金收益与分配......................................................................................................78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0
§16基金的信息披露......................................................................................................81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18基金托管人.............................................................................................................90
§19境外托管人.............................................................................................................92
§20相关服务机构..........................................................................................................97
§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2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2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24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25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26备查文件................................................................................................................142
§1前言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21、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
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述时间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
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在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在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差额:指在申购、赎回过程中,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差额之基准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
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7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风险揭示
3.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
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2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
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
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
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
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3.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
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
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
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部分中“暂停估值的情形”和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资产估值”部分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3.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ETF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外多个证券市场(目前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
记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
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
影响而带来风险。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
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
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
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
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
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
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替代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
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
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
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
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
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5)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
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
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甚至导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
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或成份券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券
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
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券摘
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
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但若标的
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券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券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
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
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
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目前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
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损。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无法确保相关指数的持续可
用性。倘若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包括指数编制机构终止必要的许可等情形),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标的指数或终止基金合同。
1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
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
准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
市场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
购业务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
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16、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17、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
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18、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
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
险等。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
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
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
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
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19、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2)信用风
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
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20、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机构等等。
2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23、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
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4、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
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
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
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
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
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25、全球投资风险
(1)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
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2)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
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
波动的幅度。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
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
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3.6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3.7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4基金的投资
4.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4.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3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券替代策略在内的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
的成份券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券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
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
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
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
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
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
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
误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
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
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
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
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
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4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
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
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2)(3)条,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4.5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香港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中证香港科技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港股范围内选取50只市值较
大、研发投入较多及营收增速较好的科技领域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科
技公司的整体表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4.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香港科技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因投资境外市场所
带来的汇率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4.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8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
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9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来源于《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4,515,216.62 97.69
其中:普通股 164,515,216.62 97.69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93,344.81 2.31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68,408,561.43 100.00
注:1、此处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上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金额人民币49,483,219.79元,占
基金净值比例29.42%。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64,515,216.62 97.81
合计 164,515,216.62 97.81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50,004,947.48 29.73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67,019,320.41 39.84
日常消费品 2,861,711.74 1.70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20,688,170.25 12.30
工业 337,944.78 0.20
信息技术 23,603,121.96 14.03
原材料 - -
房地产 - -
公用事业 - -
合计 164,515,216.62 97.81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98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18,400 17,155,129.56 10.20
2 MEITUAN-CLASS B 美团 369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48,470 15,613,164.29 9.28
3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70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53,400 15,004,241.54 8.92
4 BAIDU INC-CLASS A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8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13,250 13,863,141.11 8.24
5 NETEASE INC 网易公司 999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78,800 11,533,324.42 6.86
6 JD.COM INC-CLASS A 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61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01,200 10,688,664.36 6.35
7 BYD COMPANY LIMITED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1211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44,000 9,770,924.24 5.81
8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1810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701,600 7,944,605.62 4.72
9 WUXI BIOLOGICS CAYMAN INC 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26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69,000 7,079,377.80 4.21
10 KUAISHOU TECHNOLOGY 快手科技 1024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21,400 7,001,507.72 4.16
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5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01.26-2022.12.31 -19.77% 3.23% -21.19% 3.45% 1.42% -0.22%
2023.01.01-2023.09.30 -7.89% 1.93% -6.40% 1.96% -1.49% -0.03%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3.09.30 -26.10% 2.72% -26.24% 2.88% 0.14% -0.16%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月26日。
§6基金管理人
6.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6.2主要人员情况
6.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
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
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
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至今担任
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
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6.2.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
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在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部工作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境外分行管
理部总经理、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
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
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
监事。
6.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2.4基金经理
苏燕青女士,硕士。2012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ETF专
员,协助指数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现任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月13日至今)、深证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
月13日至今)、招商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上证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0年8月3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1年6月18日至今)、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6月25日至今)、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24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电子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18日至今)、招
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2
日至今)、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2年1月26日至今)、招商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3月5日至今)、招商中证全球中国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7月4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电子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2月14日至
今)、招商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23年6月2日至今)、招商中证半导体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23年8月21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刘重杰先生,管理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5月
23日。
6.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6.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6.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6.4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6.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11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21年11月
5日起到2022年1月21日止,共募集223,618,251.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59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未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8.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8.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
8.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9.1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9.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9.3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
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指
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9.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
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调整
为人民币价格)。
其中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实时汇
率价格、中国人民银行日间汇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9.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调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
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采用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述
时间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
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
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10.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
券;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0.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
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
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
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
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
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0.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6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10.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8%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
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10.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
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本
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
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1日收盘价×T-1日估值汇率×(1+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
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
对公式中“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1日收盘价”、“T-1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
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为投资者在对应证券市场开市期间买入证券,而实际买
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证券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
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替代金额。T日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证券。T日
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替代金额与经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的证券,T日(指香港交易所
交易日)日终,依据替代金额与经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T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且没有T日(指香港交易所
交易日)收盘价的证券,依据替代金额与经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最近收盘价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
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
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
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
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或
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5)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证券。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依据最新汇率调整
的证券的实际卖出价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T日(指香港交易所交
易日)日终,依据经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T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基金应
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且没有T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证券,依据经最新汇
率调整的证券最近收盘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
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
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
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
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
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上述3)和5)的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
序、规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
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必须现金替代的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
其经调整后的T-1日收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其他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1日收
盘价”、“T-1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
整后的T-1日收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T
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
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1日收盘价”、
“T-1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
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750
目标指数代码 931574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月17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002.6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79,898.39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5799
2024年1月18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70.8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单位:只) 1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单位:只) 51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赎回
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无
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15,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00020 商汤-W 3454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241 阿里健康 928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268 金蝶国际 478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285 比亚迪电子 155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303 VTECH HOLDINGS 30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522 ASMPT 57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700 腾讯控股 23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763 中兴通讯 130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853 微创医疗 18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968 信义光能 918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981 中芯国际 821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0992 联想集团 1042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024 快手-W 524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066 威高股份 46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211 比亚迪股份 18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302 先健科技 795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347 华虹半导体 135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415 高伟电子 44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530 三生制药 33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548 金斯瑞生物科技 21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675 亚信科技 12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797 东方甄选 87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801 信达生物 277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1810 小米集团-W 301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2015 理想汽车-W 218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2252 微创机器人-B 6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2269 药明生物 731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2333 长城汽车 39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2357 中航科工 427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2359 药明康德 6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2382 舜宇光学科技 132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3690 美团-W 86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3888 金山软件 188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6088 FIT HON TENG 375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6160 百济神州 213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6606 诺辉健康 63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6618 京东健康 21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6699 时代天使 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618 京东集团-SW 434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626 哔哩哔哩-W 4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688 再鼎医药 170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698 万国数据-SW 183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863 零跑汽车 153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866 蔚来-SW 233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868 小鹏汽车-W 227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888 百度集团-SW 48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926 康方生物 116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969 诺诚健华-B 180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988 阿里巴巴-SW 1058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09999 网易-S 339 允许 30.0 香港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0 必须 753775.79 0 深圳市场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10.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或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7、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
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
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3、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和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5项和第6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10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
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11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10.12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
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
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
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也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告。
10.13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10.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10.15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0.1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
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11基金费用与税收
11.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
费用(含Out-of-pocket fee);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
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4、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1.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费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费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1.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1.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1.4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2基金的财产
12.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12.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2.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
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
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3基金资产估值
13.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3.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3.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13.4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货币
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
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2、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13、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5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3.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3.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3.8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13.9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4基金收益与分配
14.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进行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
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标的指数的净值增
长率;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
值汇率调整)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14.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14.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5.2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16.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16.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5、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七)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8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7.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17.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7.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7.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7.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18基金托管人
18.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18.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18.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8
只,QDII基金53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8.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18.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9境外托管人
19.1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礼华先生总经理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
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
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22年12月,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36850.57亿港元,资本总额超
过2,823.1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21.56%。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
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
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为贯彻中
国银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拓展东南亚业务,分支机构遍
及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国家,为当
地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设成为一流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银行。透过与
母行中国银行的紧密联动,中银香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走出去」企业,以及各
地央行和超主权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
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各
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
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着。
截至2022年12月,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12944亿港元。
19.2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
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
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20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
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
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
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
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罗礼华先生
总经理
罗先生现为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务部总经理及中银国际英国保
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信托”(属中银香港子公司)的行政总裁,负责两间公司托管及
信托服务的整体管理,涵盖信托人、基金管理、环球托管、次托管、退休金行政、股份奖
励行政和企业信托的服务。中银保诚信托是强积金市场的主要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
元化的服务,包括SFC授权的基金,私人离岸基金,另类基金及ORSO计划等。罗先生加
入中银香港前,在过去的17年于汇丰集团曾担任多个高层的职位,罗先生还兼任汇丰信
托人和基金行政运营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董事,专责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全球托管业务以及
区域服务交付。罗先生离开汇丰银行时,他担任汇丰证券服务香港区的董事总经理和总监。
在过去20年里,罗先生一直致力发展香港的资产托管、退休金计划和共同基金服务等行
业,尤为专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和交易基金(ETF)的发展,在该领域建树良多。此外,罗先
生现为香港信托人公会董事成员,也是其执行委员会及荣誉司库。罗先生毕业于美国北卡
罗莱纳州的戴维森学院兼荣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就读于澳大利亚的悉尼科技大学兼荣
获城市地产管理研究生文凭。此外,罗先生还拥有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学的法律学士荣誉
学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谢家良先生
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业务主管
谢先生从事托管及基金行业超过二十五年,专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务领域。曾
服务于汇丰银行,道富托管银行及加拿大皇家银行,并参与过多项国内及香港托管业务建
设与实施工作。谢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为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
同时也拥有中国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
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
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
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
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
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
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
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
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
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for Unix)模块,负
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
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
量。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
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场价格
标明(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19.3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
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
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
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
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
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
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
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
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
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员工守则,了
解你的客户政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信息
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
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
制规程》(Custody-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
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系
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
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
中,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以确保客户资料
高度保密。
19.4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三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20相关服务机构
20.1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0.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0.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20.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20.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1.1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
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
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
机构。
(23)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
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4)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25)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
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
则;
(5)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6)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募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
金销售币种、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
值汇率调整)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4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
费用(含Out-of-pocket fee);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
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4、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费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费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1.5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
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
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
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2)(3)条,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香港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中证香港科技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港股范围内选取50只市值
较大、研发投入较多及营收增速较好的科技领域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
科技公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香港科技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因投资境外市场所
带来的汇率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21.6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货币
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
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2、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13、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21.8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1.9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2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2.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2.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
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中证香港科技指数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
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
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
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
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对于除第(5)、(14)、(15)、(16)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
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2.4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
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
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
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
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
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
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
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
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
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
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
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
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
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
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
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
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
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网上现金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网下现金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
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
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
计算得出的当日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统支持范
围内。对于不在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留足够的
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
会计核算方法,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托管人以该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统
的准备工作。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
盖业务章,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2.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22.7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2.8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2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者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
财刊物查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3.2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3.3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4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2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8
3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1-20
4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1-2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2-10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3-14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3-14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3-23
9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11 关于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4-04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4-20
13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1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4-26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5-12
17 关于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3-05-23
18 关于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5-23
19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二号) 2023-05-26
20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26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6-22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6-27
23 关于暂停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申 2023-07-17
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25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8-09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08-21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8-30
29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31 关于旗下部分深市ETF2023年9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01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5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7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市ETF2023年9月8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08
3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9-22
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9-28
3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市ETF2023年10月9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09
38 关于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18
3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40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4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0-30
4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11-15
4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11-21
4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11-29
4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12-12
46 关于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2-21
4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12-30
4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4-01-15
4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定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 2024-01-15
的公告
5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8
§25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5.1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25.2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6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
文件
2、《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