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
月28日证监许可【2020】19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
标的ETF指由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工银南
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ETF。本基金对标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本基金为
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ETF产品,需要承担汇率风险、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
般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为主要投资
于香港市场上市ETF产品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及其他特定风
险,包括:投资标的ETF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与标的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其他投资于标的ETF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
终止基金合同风险、申购、赎回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
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参与融资交易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29日。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9
五、境外托管人 ........................................................................................................................... 34
六、相关服务机构 ....................................................................................................................... 38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备案 ............................................................................................................................... 46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7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8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7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九、风险揭示 ...........................................................................................................................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9
一、绪言
《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工银南方
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1、标的ETF:指由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并于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ETF(ICBC CSOP S&P New China Sectors
ETF)
22、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5、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7、《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实施细则
38、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标的指数:指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A股上限)指数(S&P New China
Sectors(A-Shares Capped)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份额净值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标的ETF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他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差额之日
7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7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需使用估值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7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
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
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