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8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9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三、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工银南方
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1、标的ETF:指由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并于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ETF(ICBC CSOP S&P New China Sectors
ETF)
22、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5、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7、《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实施细则
38、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标的指数:指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A股上限)指数(S&P New China
Sectors(A-Shares Capped)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份额净值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标的ETF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他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差额之日
7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7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需使用估值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7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型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ETF
本基金的标的ETF为由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并于香
港联交所上市的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ETF(ICBC CSOP S&P New
China Sectors ETF)。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A股上限)指数(S&P New China
Sectors(A-Shares Capped)Index)。
如果未来标的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标的ETF,且本基金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
购。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
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设立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设立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或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管理费、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币种及汇率风险特征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金进行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
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
2、募集期间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利息的处理、认购
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
露。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
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