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20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2477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涉及锂电池、充电桩、新能源整车等业务的上市公司
证券纳入新能源汽车主题;
3)将(2)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80 的证券
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5%。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
数基金,跟踪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征相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
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
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
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等。
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
可能会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有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合证券,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
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
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新
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
交易所A股账户。
②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办理),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
基金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则应同时持有并使
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
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
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
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赎
回所得的组合证券T日可竞价卖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
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1
第二部分 释义 ...................................................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八部分 基金的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8-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9-1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安排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8-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4-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25-1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者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即代办证券公司)
31.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
3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3. 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 深圳证券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
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2. 完全复制法:指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
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 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
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
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
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简称IOPV
58. 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为
62.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3.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
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
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 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
71.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本基金(即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72.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
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73.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 特定投资者: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修订)》规定的不通过代办证券公司经纪交易单元,而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申报ETF申购赎回申请的保险产品、全国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等特殊机构及产品投资者
76.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
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四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
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综合解决方案业务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
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
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
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
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