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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20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2020]30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
年3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
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以实现紧密
跟踪上海金价格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黄
金现货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和支
出的各项费用导致的基金跟踪偏离风险,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风险,参与黄金租
借业务的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
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交收失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投资人应全面了解和承担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包括:(1)在基金建仓时,
可能由于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
利影响;(2)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清算交收方式与主要投资
于股票的ETF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认/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认/申购、
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业务。如投资者需要以黄金现货合约认/申购、
赎回本基金,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且
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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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
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
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
额。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16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以及《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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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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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7、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
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8、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31、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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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开放
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
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
金品种
52、黄金现货合约: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以
及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
约,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其他黄金现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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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黄金结算保证金存款本
息、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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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佩锋先生,董事,硕士,1974年生。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加入中国
平安,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平安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任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不动产有限
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
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
策略经理,现任集团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任职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现
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副部长兼人才绩效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
理,兼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
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Hong Kong Philharmonic Society Ltd董事、
M Plus Museum Ltd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
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
产管理(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
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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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
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院计财处处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UOL GROUP LIMITED独立董
事、SOILBUILD CONSTITUTION GROUP LIMITED独立董事、ENVIRO-HUB HOLDINGS LIMITED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及经济学双学位,1981 年生。曾就职
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现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
行投资审计部总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平
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监事、平安臻颐年(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平安普惠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
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
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
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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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
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
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
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1976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
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
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 基金经理
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曾任职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ETF指数中心指数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担任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12-25至今)、平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3至今)、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04-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6-21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2018-09-05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
今)、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今)、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今)、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6-24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09-01至今)、平安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09-01至今)、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12-16至今)、平安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12-17至今)、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03-02
至今)基金经理。
成钧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至2019-09-12)、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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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金(2020-03-25至2021-08-16)、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18-06-15至2022-06-23)、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19-09-23至2022-06-23)、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04-29至2022-06-23)。
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
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产
配置事业部ETF指数部投资经理。现担任ETF指数中心投资副总监。现担任平安MSCI中国
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0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1-06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19-07-12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2-31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03-25
至今)、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06-09至今)、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06-29至
今)、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08-30至今)、平安
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03-02至今)、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03-11至今)、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2-07-19至今)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03-26至2020-07-01)、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15至2021-11-16)、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2019-02-28至2021-11-16)、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3-04至2022-04-06)。
(三) 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肖宇鹏先生、MOM投资部投资执行总经理夏添凉先生,FOF投资中心FOF投
资团队投资执行总经理代宏坤先生、FOF投资中心养老金投资团队投资执行总经理高莺女
士、ETF指数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成钧先生、MOM投资部易文斐先生、MOM投资部张月
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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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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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
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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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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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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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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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
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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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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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1年末,平安
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177家营业机构。
2021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693.83亿元(同比增长10.3%)、净利润363.36亿元
(同比增长 25.6 %)、资产总额 49,213.8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1%)、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29,618.1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0.8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0,634.48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14.9%)。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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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71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
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2021
年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6,293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19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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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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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 现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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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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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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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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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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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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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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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23610914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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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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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券商或变更上
述基金申赎代办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1.2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10-6610409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陈森
联系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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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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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2020]30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规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
募集236,129,170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09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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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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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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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
现货合约价值);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终止上市的
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
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 Au99.99 的数量与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Au99.99 对应的预估现金
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进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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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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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
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
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该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现金申购。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现金赎回。在确定现金申购开始时间或现金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现金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本基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在确定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之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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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
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备案的规则及程序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
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
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
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
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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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
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方式备足相
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
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
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
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
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3、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1)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ETF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
理人代买代卖”申赎模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买卖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份额及现金替代采用T日日间RTGS加T日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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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日
日间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
机构在T日日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
日终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
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于T+7日内通过登
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基金管理人在T+1日日终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T+2日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
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内通
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
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交易对手违约等原因导
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
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 T 日办理黄金
现货合约的交收,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计算,与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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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计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
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
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黄金现
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所规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
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
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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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
提供给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T 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
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办理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过
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者在进行现金
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
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的可以现
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黄金现货合约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数量。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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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及
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 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
替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替代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T-1日上海金定价合约午盘基准定价×
(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管理人代替申购
投资人买入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5、预估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部分。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T-1日上海金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现金差额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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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T日上海金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2019-05-28
基金名称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
目标指数代码 SHAU
基金类型 黄金ETF
2019-05-27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4433.6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850676.3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8356
2019-05-28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14433.68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00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发布 IOPV 是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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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单位:份) 90000000
单个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份额上限 无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组合证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成份证券数 (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 金 0 必须 951,621.00 0.00 深圳市场
SHAU SHAU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 交易所
八、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
合约信息、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信息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代码及数
量。
3、预估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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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部分。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每1000克黄金现货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T-1日上海金定价
合约午盘基准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 ] × 1000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
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4、现金差额
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
公式为:
T 日每1000克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T日上海金定价合约午盘基准
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单位:克)] × 1000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5、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05-28
基金名称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
申购赎回方式 合约申赎
2019-05-27 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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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元/kg) -4811.2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850676.3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8356
2019-05-28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现金(单位:元/kg) -4811.23
申购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 90000000
是否发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红利金额(单位:元) 0.00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数量(克)
Au99.99 合约 3000
注:此表仅为示例。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上海黄金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者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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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编制或编制不当。“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
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上海黄金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深圳证券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者相关证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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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6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本基金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的业务规则或要求,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金可以通过特殊申购的方
式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现金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黄金
现货合约或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
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公告。
5、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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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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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在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前提下,争取为投资者提供与标的合约表现接近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定价合约、现货实盘合
约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以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
合约。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
理,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
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现货租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黄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1)黄金现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本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定价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
所上市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现货合约,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
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当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常组合构建中,基金经理将根据不同黄金现货合约的流动性,选择恰当的黄金现货
合约品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
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一般情况下,若投资人进行现金申购,本基金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上海金集中定
价合约;若投资人进行现金赎回,本基金将通过卖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相关对价。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
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格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租借的投资,仅用于进行风险管理或提高资
产配置效率。
(2)黄金租借的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
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借,需满足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黄金租借需要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
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黄金租借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3)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3)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
投资预期,并对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
以往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流程,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
2、流动性管理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投资的目的是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资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布。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现
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本基金持有卖出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借,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借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午盘基准价格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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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定价合约的价格每日有两个数值:早盘基准价和午盘基准价,分别由早盘集中
定价交易和午盘集中定价交易产生,并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外发布。
如果由于市场原因,该品种的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该品种的黄金现
货合约不再挂盘交易,或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
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则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有权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
现货合约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6月30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47,831,320.00 90.22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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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63,266.97 9.74
8 其他资产 19,099.95 0.04
9 合计 53,013,686.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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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122,000 47,831,320.00 90.56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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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9,099.95
8 其他 -
9 合计 19,099.9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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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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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09% 0.59% 1.07% 0.85% -3.16% -0.2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03月02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未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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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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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黄金结算保证金存款本息、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资产托管专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黄金账户和资金
结算专用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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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 Au99.99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均以估值
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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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除Au99.99 黄金现货合约以外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以其
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
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结
算价估值。
4、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租
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5、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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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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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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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披露,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份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上海黄金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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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
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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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增长率达到0.5%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为
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午盘基准价÷基金上市前一
日业绩比较基准午盘基准价-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
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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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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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
金现货合约过户所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
费、结算费、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以及其他证券交
易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相关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和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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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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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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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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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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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
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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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份额的折算;
1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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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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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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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跟踪黄金现货价格,黄金
价格波动为产品的主要风险。影响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黄金的供给和需求。
2、全球和地区性政治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改变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3、投资者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化;
4、外汇汇率和利率水平的变化;
5、对冲基金和商品共同基金的投资和交易行为的变化。
本基金力求紧密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变化,投资者需明确本基金的价值为黄金现货
合约价值扣除仓储、管理和托管等费用之后的价值。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本基金单位份
额所代表的黄金份额可能会不断下降。
(二)基金跟踪偏离的风险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可能产生差异,即跟踪
偏离风险。导致跟踪偏离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费,投
资者申赎基金份额的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
用等。上述费用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现金方式申赎本基金带来的现金管理拖累。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时,
本基金需要代理投资者买卖黄金现货合约,由此可能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申购赎回安排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3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
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
基金份额净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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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采用被动式管理策略,以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
定价合约、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总体来看,投资标的规模较大、流动性
充足,可以匹配每日开放的申购赎回安排。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特定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②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③暂停估值;
④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第十三部
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四)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未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有最大波动限制,可能导致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
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五)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在投资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约时,主要存在延期费拖累、保证金不足和交收违约等风险。
延期费方面,本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情况可能需
支付延期费,其持有成本可能使本基金对金价的跟踪产生一定的负偏离。当黄金市场波动
较大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临时提高保证金比例,本基金在遭遇大额现金赎回等情形下,
可能面临现金资产不足,无法补足保证金的风险。由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行保证金
交易制度,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可能面临实物交收违约风险。
(六)参与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黄金现货租赁业务。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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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该业务可能存在赎回风险及违约
风险。赎回风险方面,进行黄金租借业务后,若出现连续赎回或大额赎回,可能导致本基
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不足,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参
与黄金租借业务,可能出现交易对手不能按期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
(七)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Au99.99现货实盘
合约终止交易或者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
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
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业
绩比较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收益特征,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八)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九)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决策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每个交易日实
时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实
时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第三方机构在计算
IOPV时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参考其进行投资决策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十)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1、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未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
则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失败。
2、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现金申购申请时,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现
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3、本基金还可能在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申购份
额上限。对于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申购
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
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
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
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4、如果投资者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
能失败。
(十一)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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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则黄金现货合约
赎回申请失败。
2、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
请失败。
3、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现金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4、本基金还可能在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赎回份
额上限。对于以黄金现货合约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赎
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
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
的被确认成功的份额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
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二)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赎分为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和现金申赎。不同的申赎方式下,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登记结算规则等或有差异。
(十三)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
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
则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基金各申赎模式的交易、结算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
交易、结算规则的调整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可能与投资者的交
易习惯有一定差异。
(十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五)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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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
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
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
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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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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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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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和办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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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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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
助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黄金现货合约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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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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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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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
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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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基金的申购赎
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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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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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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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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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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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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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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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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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
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
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
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
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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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定价合约、现货实盘合
约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以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
合约。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
理,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
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现货租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现
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本基金持有卖出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借,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借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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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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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3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约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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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
过户至本基金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由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对价中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对价中现金部分,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交易编码和开立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开立黄金现货合约交易
的专用结算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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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4、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均以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
中定价合约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
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
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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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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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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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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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
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
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供投资
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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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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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2年03月02日至2022年06月30日发布的公告:
2022年03月03日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03月03日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022年03月08日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2022年03月10日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2022年03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年03月15日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2年03月1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2年03月18日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03月18日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2年03月1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2年03月18日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2年03月2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2年04月0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04月0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2年05月09日 关于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2022年05月13日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终止的公告
2022年05月21日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06月03日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06月11日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06月14 关于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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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06月2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2年06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
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一、基金的投资”。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