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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9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 30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 风险揭示 ..................................................................................................................... 7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6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20]3027 号文注册募集, 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获得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153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 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
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
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
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
于黄金 ETF, 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进行网上、网下现金认购、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认购、申购和赎回以及在二级市场交易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不可用于本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和赎回;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事先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未进行账户备案的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提交认购或申购申请将作失败处理。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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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以及《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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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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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
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8、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
密跟踪黄金资产价格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代
办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代理机构
31、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
关业务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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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
订)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
规定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47、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指投资者通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方式
48、现金申购、赎回:指投资者通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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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品种
53、黄金现货合约:指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
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及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在上海
黄金交易所挂盘的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现货挂盘合约
54、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修订)采用集中定价交易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55、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采
用现货实盘交易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合约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元:指人民币元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6、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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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
称“基金账户”)
68、黄金账户:指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的交易编码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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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
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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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任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胡荣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营
业部储蓄、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副科长、风险管理处尽职调查科科长,柯达亚太影像材料制
造财务经理(乐凯并购项目),柯达(厦门)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制造
财务内控总监,厦门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
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
事长职务)、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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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
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
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国内
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与期货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交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
务团专家,深交所培训中心专家,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 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
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
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
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
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
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
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
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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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监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
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
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为
履行董事长职务)、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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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
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
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孙伟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
计部。2010 年 2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任南方 500 工业 ETF、南方 500
原材料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任改革基金、高铁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任南方中证 500 工业 ETF 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任南方中证 500 原材料 ETF 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 日
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任改革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今,任 500 信息基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创业板 ETF 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20 日至今,任南方
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今,任 500 信息联接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今,任深成 ETF、南方深成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8 日至今,任南方全指证券 ETF 联
接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0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证券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8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银行 ETF 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今,任南方银行联接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8 日至今,任 H 股 ETF 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 H 股联接基金
经理;2019 年 7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上证 380ETF、南方上证 380ETF 联接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 日至今,任高铁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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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涛先生,伦敦城市大学人工智能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就职于巴克莱资本(伦敦)、摩根大通(伦敦)、中信期货、华泰期货、易方达基金,历任
中信期货量化研究团队负责人、华泰期货研究总监兼量化组负责人、易方达基金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投资经理。 2019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金指数投资部; 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任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 100、南方小康 ETF、南方
小康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 日至今,任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22 日
至今,任新能源 ETF 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4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新能源联接基金经理;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科技 100ETF 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今,兼任
投资经理;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物联网主题 ETF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联
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茅炜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章晖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
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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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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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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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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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自 2003 年以
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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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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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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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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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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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20]3027 号文注册募集,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获得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153 号)。
本基金为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3 种方式。 具
体安排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列明。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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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七、认购开户
1、 投资者网上、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
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 投资者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本基金需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
有,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及二级市
场交易,也可用于进行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不能参与
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
(2)投资人以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申购或赎回,还应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3)已购买过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
有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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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
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
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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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同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
定。
2、认购限额: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申报。 投资者每笔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认购所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最低须为10克,超过10克的
部分须为10克的整数倍。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量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加认购期间接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品种,并另行公告。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网点办理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认购期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数据报送给上海
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进行账户校验后,根据校验结果当日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进行过户,并将处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5、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
购重量)/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1)“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量计
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合约当日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均价。
(2)“有效认购重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清
算交收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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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前所
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黄金交易所在募集期内逐日过户至本基金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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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 (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对于基金募集期间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
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予以退还。
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合约的退还工
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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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上述
折算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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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
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
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
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本
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计算,并交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 Au99.99 的数量与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 Au99.99 对应的
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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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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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
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
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就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通基金公司直销模式,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目前,本
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 9:30-11:30 和 13: 00-15:
00,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黄金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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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赎回业务。
在确定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方式申购基金份额时,采用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申购;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以 Au99.99 现
货实盘合约支付赎回对价。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7、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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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
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
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
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及确认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
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
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相应数量并符合要求的其他
申购对价,否则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备足相应数量并符合要求的现金,否则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
定成功。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
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
定。如果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 T 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交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
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预估现金差额。投资人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于 T 日收盘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
结果,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1 日进行现金差额
的交收。
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
招募说明书
35
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所规定的
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
调整。目前,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 万份,投资人
提出申购申请前需按 1000 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当接受申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
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36
2、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本基金在同时开放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
理人将就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为免生歧义,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时,无申购和赎回费用。
5、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6、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T-1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
差额(元/千克)、 T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元/千克)、 T-1日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份额上限、赎回份额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
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
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重量(单位:kg)×T -1日上海
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估值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重量(单位:kg)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招募说明书
37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3、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重量 (单位: kg) ×T日上海金集中定价
合约的估值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重量 (单位:
kg)
T日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日后的第一个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的T日现金差
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
舍五入。
① 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 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
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
应的现金。
4、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5、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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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现金(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或千
克)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或千
克)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合约数量(克)
Au99.99 合约 1000
备注:此表为示例
5、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申购赎回清
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
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二、现金申购、赎回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无需进行账户备案。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现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 赎回。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现金申购、
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黄金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现金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现金赎回业务。
在确定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现金申
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其后基金申
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
申请。
2、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7、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及确认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
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招募说明书
40
如投资人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时提供相应数量并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现金申购
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时提供相应
数量并符合要求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
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
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在现
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
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
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
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
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正常情况下,登记
结算机构于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 于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正常情况下,登记
结算机构于T日日终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于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
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
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
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41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目前,本
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 万份。
当接受现金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现金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现金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
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现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本基金同时开放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
人将就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为
免生歧义,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时,无申购和赎回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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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黄金
现货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上限、
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 “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
须现金替代不同, “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
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黄金现货合约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数量。在
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
及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 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
替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替代金额按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
②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数量×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前一交
易日估值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基金管理人
代替申购投资人买入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 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 加上相
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实际买入成本
(或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实际买
入成本(或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招募说明书
43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上海金集中
定价合约。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当日未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则以替代金额与 “代买对价”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代买对价”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以及按照当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估值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上
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 当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流动性不足时,基金管理人可部分购入其他
黄金现货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 ,此时“代买对价”还
应包括其他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
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被替代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
出的被替代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现金替代款;若当日未卖出全部被替代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则以 “代卖对价” 确定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代卖对价” 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
关费用) 以及按照当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估值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上海金集中定
价合约价值。 当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流动性不足时,基金管理人可部分卖出其他黄金现货合
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 ,此时“代卖对价”还应包括其他
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 。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代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 T-1 日估值价乘积之和。 其中,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交易
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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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日后的第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 T 日估值价乘积之和
其中,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数量与
该合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T 日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 T 日后的第一个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 日信息内容
T -1 日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 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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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XX 0.00 深圳市场
SHAU 上海金 1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
交易所
备注:此表为示例。申赎替代金额中包括溢价现金部分。
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
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
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
能略有差异。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暂停交易,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或者相关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
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
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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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暂停交易,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5、相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回,或者相关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
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
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和第 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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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
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5、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
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用。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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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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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价格变化, 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为投资
者提供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接近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
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
金品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
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因
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当流动性不足时,可部分投资于其他黄金现货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等)。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若
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
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
资,以达到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目的。
为进行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本基金将谨
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
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参与黄金租赁需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规定,遵守审慎
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
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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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
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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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市场、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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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 SHAU)午盘
基准价格收益率。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流
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
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黄金 ETF,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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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黄金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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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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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 Au99.99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
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午盘基准价格估值;估值当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午盘
基准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除 Au99.99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外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
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5)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间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6)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7)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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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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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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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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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收益率尽可能贴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
约同期累计收益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
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 1%以上,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本基金收益可不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收益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
合约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超额收益率=基金
累计收益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同期累计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午盘基准价格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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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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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
黄金现货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
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黄金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招募说明书
62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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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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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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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
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
实质性差异。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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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
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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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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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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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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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跟踪黄金资产价格,黄金价
格波动为产品的主要风险。影响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黄金的供给和需求,包括黄金生产、加工商库存的变动或利用远期合约、黄金现
货合约进行对冲和头寸调整行为、各国央行购买和出售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主要黄金生产
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因素;
(2)全球和地区性政治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改变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3)投资者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化;
(4)外汇汇率和利率水平的变化;
(5)对冲基金和商品共同基金的投资和交易行为的变化。
本基金力求紧密跟踪黄金资产价格变化,投资者需明确本基金的价值为黄金现货合约等
黄金品种价值扣除仓储、管理和托管等费用之后的价值。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本基金单位
份额所代表的黄金份额可能会不断下降。
2、基金跟踪偏离的风险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可能产生差异,即跟踪偏
离风险。导致跟踪偏离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费,
投资者申赎基金份额的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证券交易
费用等。上述费用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投资标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可能存在差异。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当流动性不足时,可部分投资于其他黄金现货合约
(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同时,投资者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方式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本基金接受投资者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的申购申请;在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可支付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作为赎回对价。即本基金投资组
合可能由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等共同构成,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
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为
基金业绩提供对比的参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基金实际的收益情况,也不作
为对基金收益的预测。
(3)现金方式申赎本基金带来的现金管理拖累。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 本基金需要代理投资者买卖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由此可能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和
招募说明书
71
冲击成本,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3、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未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而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有
最大波动限制,可能导致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相对股票类 ETF 可能较高的风险
有效的套利交易会使 ETF 交易价格和份额净值之间的偏离较快趋于一致,但由于本基
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而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的交易场所为上海黄金交
易所,两个交易所涨跌停制度的差异、交易时间的差异以及节假日的差异等原因可能造成本
基金折溢价率高于股票类 ETF。
5、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并
不完全一致,投资者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参与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或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的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不利变动
遭受损失。
6、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
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
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决策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每个交易日实时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实时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第三方机构在计算 IOPV
时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参考其进行投资决策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9、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2
(1) 如投资人提交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失败。
(2)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未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
金差额,则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申请失败。
(3)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现金申购申请时,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现
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4)本基金还可能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申
购份额上限。对于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
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
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
新的被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
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如果投资者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
能失败。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赎回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则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赎回申请失败。
(2)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赎回申请失败。
(3)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现金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4)本基金还可能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赎
回份额上限。对于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
成功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
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
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份额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
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在当前的交易规则下,投资者 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赎回,
T+1 日可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方式进行赎回。但是,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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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则可能出现投资者赎回失败的情形。
11、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赎分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和现金申赎。不同的申赎方式下,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登记结算规则等或有差异。
12、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
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则
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基金各申赎模式的交易、结算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
结算规则的调整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可能与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有
一定差异。
13、参与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黄金现货租赁业务。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
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该业务可能存在赎回风险及违约风险。
赎回风险方面,进行黄金租赁业务后,若出现连续赎回或大额赎回,可能导致本基金持有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不足,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参与黄金租赁
业务,可能出现交易对手不能按期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
14、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可能面临如下风险: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
行保证金交易制度,若基金对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进行交收,则可能面临实物交收违约风
险。
二、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
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
招募说明书
74
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采取被
动式管理策略,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当流动性不足时,
可部分投资于其他黄金现货合约。根据《流动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
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
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当
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三、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度限制等
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
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五、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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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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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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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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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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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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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予以退还;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黄金现货合约、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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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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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与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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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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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
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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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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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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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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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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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收益率尽可能贴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
约同期累计收益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
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 1%以上,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本基金收益可不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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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
黄金现货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
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黄金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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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
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
金品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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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因
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
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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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黄金市场、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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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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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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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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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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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
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
金品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
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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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招募说明书
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101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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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0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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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估值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 Au99.99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
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午盘基准价格估值;估值当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午盘
基准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除 Au99.99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外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106
(4)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
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5)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间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6)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7)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招募说明书
107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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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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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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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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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
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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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
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
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
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
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
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关注并绑定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单。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或取消定制的除外。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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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
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
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 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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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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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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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