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全文 临时公告披露时限:“2个工作日内”
“指定媒体” 临时公告披露时限:“2日内”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9、《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
(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赎回的对价;
(2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赎回对价;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赎回的对价;
(2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申购、赎回对价;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4.基金其他业务的推出;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全文 临时公告披露时限:“2个工作日内”
“指定媒体” 临时公告披露时限:“2日内”
“指定媒介”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千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七、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八、基金收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
十、信息披露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6、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募集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书面或电子确认。
4、基金年报,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6、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募集的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