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一部分 业务规则 72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76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
该法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
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
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
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深交所《业务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
本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证券投资基金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
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
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TF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创4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
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对该文件不时修改或更新的版本)定义的基
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
议
募集期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日 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中创4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完全复制法 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
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现金替代 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
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
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组合证券的实时市值并加计含预估现金部分
所计算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及政策
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
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一、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安排和联系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
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于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该股票自认购日至划入前述专门账
户前产生的孳息归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不划入前述专门账户;在划入前述专门
账户前,上述认购股票被强制执行、质押或非交易过户的,认购无效。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
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
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
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
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要求发售代理机
构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 个工作日前
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交所《业务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
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具体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
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
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