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创业板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
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等基金
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ETF”
23、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A股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2、基金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
的创业板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指数。
如果创业板5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
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
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
回等交易的规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
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
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
荐、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赎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办
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
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
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10、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
限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