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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55号文注册。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在创业
板指数样本未满100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指数计算。当
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100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行排序选
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股
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名
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
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
停牌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
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人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创业板指数成份股中参与网下股
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开展集合申购业务,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成份券为对价申购本基金。参与
集合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将面临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
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4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以及《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深交所《实施细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19、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30、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2、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33、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
的代理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
点
36、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
和结算业务
37、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或场内
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8、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44、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8、《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
49、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
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
58、标的指数 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62、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63、元 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5、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
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
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
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
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
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
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
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
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瑞
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
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
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
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
月2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
6日起任职)、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年4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自2022年7月1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6日起任职)、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6日起任职)、广
发北证50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28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8日起任职)。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
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
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
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标普全球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
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
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
日)、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
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17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7日)、广发纳
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广发恒生中
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4月28
日)、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20日至2023年2
月22日)、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8
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
11日至2023年3月7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
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直销柜台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 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
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1、场内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2、场外份额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黄浩松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45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14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4月2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上市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7年5月
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59952;场内简称:创业板ETF广发)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场内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
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
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投资者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
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
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
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6、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
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
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
的划拨。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
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
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
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争取在T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700000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申购或赎回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5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如该账户在该
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
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
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应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力争
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申购费率
为0.05%,赎回费率为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5、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的
场外申购或取得的场外赎回的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所支付或场外赎回所取得的对价方式不
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
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
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
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 日
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
券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
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0603
基金名称: XXXX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标的指数代码 399006
T-1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0.00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1,094,3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2.1886元
T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8026.00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500,000份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 0.00元
金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5%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天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天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天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申购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天净申购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天净赎回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300001 特锐德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02 神州泰岳 1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03 乐普医疗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04 南风股份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
场
300005 探路者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10 立思辰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11 鼎汉技术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12 华测检测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15 爱尔眼科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17 网宿科技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20 银江股份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24 机器人 1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26 红日药业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27 华谊兄弟 1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32 金龙机电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33 同花顺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39 上海凯宝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43 互动娱乐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52 中青宝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53 欧比特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55 万邦达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58 蓝色光标 1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59 东方财富 2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68 南都电源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70 碧水源 1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72 三聚环保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75 数字政通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77 国民技术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78 思创医惠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79 数码视讯 1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85 银之杰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88 长信科技 9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090 盛运环保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
场
300096 易联众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01 振芯科技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04 乐视网 1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13 顺网科技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15 长盈精密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22 智飞生物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24 汇川技术 1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33 华策影视 8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34 大富科技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36 信维通信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42 沃森生物 1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44 宋城演艺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46 汤臣倍健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47 香雪制药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52 科融环境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56 神雾环保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59 新研股份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66 东方国信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68 万达信息 8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70 汉得信息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71 东富龙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78 腾邦国际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82 捷成股份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88 美亚柏科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199 翰宇药业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02 聚龙股份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03 聚光科技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05 天喻信息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07 欣旺达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
场
300212 易华录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16 千山药机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26 上海钢联 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28 富瑞特装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29 拓尔思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31 银信科技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38 冠昊生物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44 迪安诊断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51 光线传媒 10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52 金信诺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53 卫宁健康 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57 开山股份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67 尔康制药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71 华宇软件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73 和佳股份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74 阳光电源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76 三丰智能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87 飞利信 7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88 朗玛信息 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91 华录百纳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295 三六五网 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00 汉鼎股份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15 掌趣科技 16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24 旋极信息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33 兆日科技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36 新文化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39 润和软件 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47 泰格医药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52 北信源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
场
300367 东方网力 5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69 绿盟科技 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383 光环新网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408 三环集团 12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413 快乐购 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418 昆仑万维 3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431 暴风科技 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433 蓝思科技 1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300498 温氏股份 400 允许 15% - - 深圳市场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
拒绝。
8、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
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
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5、7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
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6、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
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
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
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场内份额的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方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起针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在上述常规的
“场内申购赎回” 模式之外,新增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本业务为基金管理人为更好满足
投资者需求而提供的一项服务,不构成管理人的义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如下(后续业务规则
若有变更,则以最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现阶段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允许投资者根据基金管理人针对集合申购业务而专门
编制的申购清单,使用清单中单个或多个股票来申购ETF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到投
资者参与集合申购所支付的申购对价后,进行相应的调仓处理,将申购对价调整成ETF所跟
踪的标的指数组合;调仓过程中的成本(包括申购对价的市值波动、所买入证券的成本,以
及相关交易费用等)由集合申购投资者自行承担,不损害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避免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时期开展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清单中不得
包括处于停牌或者预计将停牌的股票,并尽量规避处于大幅波动阶段的股票。原则上,用于
参与集合申购的股票需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日前30个交易日的振幅小
于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股票的标
准和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1、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2、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2021年1月26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申
购清单。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业务,应当事前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电话:95105828或
020-83936999),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资者在本基金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具体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集合申购清
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定。
(5)申购不得损害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集合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处理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集合申购申请时须按集合申购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
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的确认
投资者的集合申购在T日进行确认(T日为集合申购开放日)。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或未与基金管理人事前沟通并按照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和提供材料,则申购申
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
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T+1 日通过其办理集合申购代
理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
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
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
集合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若投资者用以集合申购的部分或全部证券或者申购所被确认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及
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5、集合申购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本基金最小集合申购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
集合申购单位为7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
素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的最小集合申购单位进行调整。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集合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集合申购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根
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布。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
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
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者在办理集合申购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在处理集合申购业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7、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办理集合申购业务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集合申购清单,投资
者按照集合申购清单的要求参与集合申购。
(1)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
T日集合申购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每只可接受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
替代标志、溢价比率、可接受数量上限、基金份额净值、集合申购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证券对价相关内容
集合申购清单将公告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每一只成份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以及
该只成份证券满足最小申购单位及其溢价比率所需要的证券数量。
集合申购清单成份股信息的每一行对应着投资者进行一个最小申购单位的集合申购所需
提供的证券对价信息。
(3)溢价比率
溢价比率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申购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除按照集合申购清单中最小申购单
位收取等价的成份证券之外,还根据一定的比例额外收取相应数量的成份证券。根据溢价比
率计算的需额外交付的成份证券数量包含在集合申购清单的证券数量中。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对集合申购证券进行组合
调整的实际价格(包含证券买卖价格及交易费用等)可能与该投资者集合申购时的参考价格
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
申购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集合申购证券处理程序,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4)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
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涨
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涨跌所造成的的损益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
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核
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
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10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10
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
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10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
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
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
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
调整。
(5)单只证券可接受数量上限
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
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
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
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6)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
集合申购清单仅用于投资者在办理基金集合申购时参考,不作为计算IOPV的依据。
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1-XX-XX
基金名称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159952
T-1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单位净值(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T日内容信息
集合申购上限 无
最小申购单位(单位:份) ****
集合申购的允许情况 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率 可接受数量上限
……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为准。证券数量含所收取溢价部分的证券。
8、拒绝或暂停集合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本基金当日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集合
申购申请。
(2)本基金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达到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使
用该证券集合申购的申请。
(3)本基金在集合申购期间,当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出现流动性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面
临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4)集合申购申请不符合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投资者承诺、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
他减持相关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集合申购申请。
(5)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形。
9、除本部分另有约定外,集合申购投资者的赎回业务办理适用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
规则与流程。
10、集合申购业务在申购方式、申购对价收取、申购清单编制、退补款计算方法及账务
处理和清算交收等方面与一般申购业务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当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
11、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应当遵守证券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
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务。
12、集合申购业务的未明确事宜,应遵循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或业
务规范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定。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条件允许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新增其他方
式开展集合申购业务,具体的业务规则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
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以及场内与场外份额之间的跨系统转托
管。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但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
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
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
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
差。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
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
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组合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的方法
确定目标组合;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分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组合调整:基金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对组合进行调整,直
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以
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停牌、复牌等,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变化是否与预
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分析其对投资组合的
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
差异及其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为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发
生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
金的操作策略;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T-1日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T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
金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操作、投资组合表现、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带来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进行分析;
(2)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
基金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的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
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
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0)、(13)、(14)项规定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创业板指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以2010年5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旨在
创业板市场层次的运行情况,为投资人投资创业板市场提供投资标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5月8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17,727,604.59 99.63
其中:普通股 2,717,727,604.59 99.63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70,261.25 0.37
7 其他资产 149,335.11 0.01
8 合计 2,727,947,200.95 100.00
注:上表中的权益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下表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
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4,001,351.44 3.4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13,921,192.58 73.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61,603.2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6,790,716.35 5.02
J 金融业 215,053,359.02 7.8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9,151,929.71 4.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39,625.25 0.2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1,753,572.17 3.3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654,254.87 1.78
S 综合 - -
合计 2,717,727,604.59 99.6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1,098,973 446,237,986.65 16.37
2 300059 东方财富 8,942,344 179,115,150.32 6.57
3 300760 迈瑞医疗 390,489 121,719,326.19 4.46
4 300124 汇川技术 1,584,672 111,402,441.60 4.09
5 300498 温氏股份 4,592,152 94,001,351.44 3.45
6 300274 阳光电源 860,820 90,265,585.20 3.31
7 300015 爱尔眼科 2,581,921 80,220,285.47 2.94
8 300014 亿纬锂能 1,077,778 75,121,126.60 2.76
9 300122 智飞生物 651,953 53,414,509.29 1.96
10 300142 沃森生物 1,395,579 48,133,519.71 1.7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321.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13,013.60
8 其他 -
9 合计 149,335.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3年3月31日。
一、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4.25-2017.12.31 -1.08% 1.00% -3.16% 1.06% 2.08% -0.06%
2018.01.01-2018.12.31 -27.08% 1.71% -28.65% 1.75% 1.57% -0.04%
2019.01.01-2019.12.31 44.42% 1.63% 43.79% 1.64% 0.63% -0.01%
2020.01.01-2020.12.31 65.65% 1.94% 64.96% 1.96% 0.69% -0.02%
2021.01.01-2021.12.31 12.84% 1.74% 12.02% 1.75% 0.82% -0.01%
2022.01.01-2022.12.31 -29.13% 1.76% -29.37% 1.77% 0.24% -0.01%
2023.01.01-2023.03.31 2.19% 1.05% 2.25% 1.05% -0.06%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1.02% 1.66% 32.58% 1.68% 8.44% -0.02%
二、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4月25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场内份额的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1、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5000万元的,当季指数使用
许可费下限为3.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的,不设
指数使用许可费下限。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
后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
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该指数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
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
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
踪误差。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场外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二、场外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场外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一、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市场表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
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
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业务的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
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8、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揭示
根据本基金关于集合申购的业务规则,投资者参与本基金集合申购所需面临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
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范围和成份券数量进行了限定,因
此,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
符,导致集合申购全部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
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
格涨跌所造成的损益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
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
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人无法及时足额
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
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券
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存在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为赎
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集合申购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
面临集合申购所得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其他证券
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
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集合
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
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程才良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10)、12)项规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
结。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三、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03-10
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3-09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02-27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02-21
关于增加国盛证券为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2-17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02-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关于增加华金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2-16
关于增加金元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2-13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2-12-09
关于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1-07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2-11-0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 2022-09-0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关于增加财达证券为旗下部分ETF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22-08-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2-06-1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