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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明
1.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4月25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议案要点
(一)投资范围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变更投资范围前,本基金投资范围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投资范围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二)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投资范围前,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变更投资范围后,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三)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等
7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新增,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
第九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
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
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0)、(13)、(14)项规定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新
增)
四、投资策略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
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
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
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新增)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
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新增,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0)、(13)、(14)项规定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 基金持有证券
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
计算范围。 (新增)
……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股指期货估值
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三、估值方法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新增,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股指期货估值
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
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 (新增,以
下序号依次修改)
三、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三)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本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和/或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23年6月14日《中国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或联接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
所持全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