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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52,场内简称:创业板ETF广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15:00止。2023年7月1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2万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仍为2023年6月15日。
根据《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本基金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在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3年7月18日)上午开市起停牌,至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日(2023年7月19日)上午10:30复牌。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