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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3日在规定披露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投票期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7日的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由于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详情请阅本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的《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52,场内简称:创业板ETF广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重新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6月15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该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与投票。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需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4.鉴于本基金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相关规定。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6月15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2023年6月15日,在联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指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在本次大会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8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晁梦婷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邮政编码:5100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层、29层、11层(01-04单元)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九、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作为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持有人大会公告刊登日(2023年10月23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止,10:30后复牌。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3年11月28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停牌,10:30后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在本次大会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6.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并及时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3日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4月25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议案要点
(一)投资范围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变更投资范围前,本基金投资范围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投资范围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二)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投资范围前,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变更投资范围后,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三)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等
7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
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新增,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
第九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
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 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力争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
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0)、(13)、(14)项规定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
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新增)
四、投资策略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 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力争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
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
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
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
范围、期限和比例。 (新增)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
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新增,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10)、(13)、(14)项规定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
确认出借证券。 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
影响, 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新
增)
……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股指
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方法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新增,以下序号依次
修改)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股指
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 (新增,以下序
号依次修改)
三、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三)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本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和/或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23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或联接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适用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
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
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开会)表决票
(适用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转融
通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
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