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业务规则》:指登记机构制定并不时修订,适用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过户及其他业务方面的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就上述业务制定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
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ETF
46、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
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2%。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九、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
ETF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或股票组合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
下现金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的相关规
定。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或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
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现金或股票。
2、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或组合证券时,基金合同成
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本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销
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及孳息归属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的规定处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现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
冻。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暂停上市交易、停牌、复牌等,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各项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
放式指数基金,且因上述1、4、5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进行。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