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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证监许可【2019】751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
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跟踪误差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
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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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4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 53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二十、风险揭示 .............................................................................................................................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8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二十七、备查文件 ......................................................................................................................... 84
附件一............................................................................................................................................. 84
附件二............................................................................................................................................. 98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
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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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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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1、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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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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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
省理工学院,自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
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
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
划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
长,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
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Hans Urs Buchmann,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布
克曼先生自1985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务
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员会成
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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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
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
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6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固收投资能力一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
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
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日至
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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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研究总监、基金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资深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1
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
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
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芳女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嘉实基金担任股票交易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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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圆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
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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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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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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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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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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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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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
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
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777.80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21.11%。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三十八支,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
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
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
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
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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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
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
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
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
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
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
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
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
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
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
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
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
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
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
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
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
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39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
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
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
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富中债-0-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
兴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太平中
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
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价值臻选两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汇浦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增泰
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债1-3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电子
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锦润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扬淳安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恒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银聚远盈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
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新未来18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永赢瑞宁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盛7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裕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泰博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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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尊泰8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德邦锐泽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蜂巢添禧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久盈6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恒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卓享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研究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恒颐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华夏创新未来18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高质量成长精选2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惠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天弘睿新三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乾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医药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安享惠融8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惠安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汇泽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健康生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盈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安瑞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FOF基金、鹏华安裕5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银华稳健增
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逸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顺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高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回报6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动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誉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企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领先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优选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浦诚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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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广发恒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聚焦经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嘉实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富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浦一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优势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欧景气前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金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
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泰稳固周周购12周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惠升和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安利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易方达龙头优选两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智浦精选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南
方誉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东海启航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华富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欣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港股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如意安和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德邦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医疗
服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监管规则和浦发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
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
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浦发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
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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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浦发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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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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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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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5957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转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会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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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6日证监许可【2019】
751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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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根据《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
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2019年12月26日为折算日对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当日深证100指数收盘值为4,576.058点,基金资产
净值509,079,862.17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508,259,634.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16元。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21888136,折算后基金份额
总额为111,244,784.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4.5762元。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
法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2019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按照上述折算比例,完成了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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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自2019年12月30日起可查询经注册登记人及本公司确认的折算后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2020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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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的转型
若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
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登记机构变更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
涉及的上市交易、ETF基金特殊的申购赎回规则、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均不再适用。同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申购与赎回、基金费率、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也将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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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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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
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T+1日及之后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
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组合证券和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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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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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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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管理人应将退款和补款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的资
金清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
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
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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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
基金份额净值 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X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
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
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7、9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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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
回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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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五)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
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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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
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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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
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作下一交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权重,确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
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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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
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
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1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深证100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100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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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
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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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和(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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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6,664,980.90 97.54
其中:股票 36,664,980.90 97.5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7,059.33 2.41
8 其他资产 16,613.00 0.04
9 合计 37,588,653.23 100.00
注:1、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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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63,789.60 2.5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054,640.10 74.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1,396.00 0.2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2,660.00 0.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5,144.00 1.5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57,571.20 3.09
J 金融业 3,411,084.48 9.12
K 房地产业 841,058.00 2.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9,369.00 0.9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47,990.00 1.2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0,304.00 0.1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27,197.12 1.1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2,777.40 0.41
S 综合 - -
合计 36,664,980.90 97.99
注:1、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5,100 2,998,800.00 8.01
2 000858 五 粮 液 8,200 1,825,812.00 4.88
3 000333 美的集团 21,485 1,585,807.85 4.24
4 300059 东方财富 35,260 1,308,498.60 3.50
5 002594 比亚迪 3,800 1,018,856.00 2.72
6 002475 立讯精密 19,869 977,554.80 2.61
7 002415 海康威视 17,100 894,672.00 2.39
8 000568 泸州老窖 3,300 837,771.00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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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651 格力电器 20,716 767,113.48 2.05
10 300760 迈瑞医疗 1,900 723,520.00 1.93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无。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立讯精密,其发行主体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关注。本基金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属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被动投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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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制度要求。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458.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4.2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613.00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为反映深圳市场核心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走势,提供可交易的指数产品和金融衍生
工具的标的物,编制深证100指数。
(1)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深证100指数
指数简称:深证100
英文名称:Shenzhen 100 Index
英文简称:Shenzhen 100
指数代码:399330
(2)基日与基点
指数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
(三)选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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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四)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股。
(五)指数计算
深证100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样本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
样本股权数:为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分子项和分母项的权数相同。
自由流通量: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比
例超过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1、
国有(法人)股东;2、战略投资者;3、公司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自由流通市值:股票价格乘以自由流通量。
分子项:为样本股实时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分母项:为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股票价格选取:以样本股集合竞价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以样本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
实时指数,以样本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六)样本股定期调整
1、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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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考察期为半年,考察截止日为每年的4月30日和
10月31日。每年5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审核年度4
月30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每年11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审核年度5
月1日至10月31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
2、调整时间
样本股定期调整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股调整
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3、调整数量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
4、缓冲区规则
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130%范围之内的原
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5、备选样本股
在确定新入选成份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数量5%的
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七)样本股临时调整
1、快速入选规则
新上市股票若在上市后的5个交易日内,平均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0名,
则在上市15个交易日之后快速入选样本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平均A股总市值排名最低的
原样本股。
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等行为,平均A股总市值排名进入深圳市场前10名,参照新上市
股票快速入选规则处理。
2、收购合并
样本股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样本
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填补。
样本股公司合并非样本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
非样本股公司合并样本股公司:若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
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作
为指数样本。
3、分拆
样本股公司分拆为多家新公司,新公司能否入选指数样本根据其排名而定: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则该新公司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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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入选数量超过1只,则剔除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保持指数样本股数量不变。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但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的排
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中排名最高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
股。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同时低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4、暂停上市和退市
样本股暂停上市的,从暂停上市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终止上市的,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
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如财务报告造假),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经指数
专家委员会审议后,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5、实施风险警示
样本股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ST或*ST)的,从实施风险警示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
下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八)指数备选样本股
在指数定期样本审核时,设置备选样本股名单,用于指数样本股定期调整之间的临时调
整。
当指数出现样本股暂停上市、退市、实施ST或*ST等事项需要临时更换样本时,依次
选择指数备选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备选样本股数量一般为指数样本数量的5%,备选名单随同定期调整名单向市场公布。
当备选样本股数量不足50%时,将及时补充并公告备选样本股名单。
(九)指数的调整计算
1、调整母项中某样本股的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对于全收益指数,当样本公司进行派息、送股、配股、转增或其他除权情形时,在除权
除息日将母项中该公司股票的股权登记日收市价更新为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为准。
对于价格指数,现金分红在除息日不作除权调整,其余处理方法同全收益指数。
2、 调整子项和母项中某样本股的权数(自由流通量)
(1)实时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送股、转增等权益分配及配股时,在除权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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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增发、配股时,在其新增股份上市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债转股、股份回购、权证行权时,在其公告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2)集中调整
样本股公司因大股东增(减)持、限售股上市等非公司行为引起的自由流通量变化,在
每年6月、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根据上市公司最新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中公布的股东持股数据进行集中调整。
(十)指数的发布与管理
1、深证100指数的发布
(1)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和行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时发布指数行情;
(2)通过深圳通、FTP等数据传输通道每日对外发布;
(3)通过国证指数网(www.cnindex.com.cn)每日对外发布。
2、深证100指数的管理
深证100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维护和管理。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指数事业部定期对样本股的代表性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审议是否
更换样本股。
深证100指数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未经深交所或深圳证券信息公司书面许可,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跟踪、交易该指数,或以该指数为评价基准。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12月
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2.19-2019.12.31 0.47% 0.09% 1.85% 0.89% -1.38% -0.80%
2020年 46.23% 1.62% 49.58% 1.65% -3.35% -0.03%
2021年 -1.24% 1.47% -1.27% 1.50% 0.03%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45.09% 1.53% 50.41% 1.57% -5.32%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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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9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
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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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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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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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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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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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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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发布服务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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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03%计提。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当本基金的季度日
均基金资产净值(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
续天数)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
币35,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当本基金的季度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无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
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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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达到1.0%以上时,可进行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
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
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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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工作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
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达到1.0%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
分配比例。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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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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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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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在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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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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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发生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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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ETF基金的特定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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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
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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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
杠杆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
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
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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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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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
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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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6、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深证100指数是深市的三大核心指数之一,同时覆盖了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包
含了深圳A股市场流通市值较大、成交较活跃的100只成份股。以该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基金
产品,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在成份股大面积停牌的情况。基金管
理人会考虑每只股票和现金的可赎回篮子数量,并通过设置股票替代标志来保证投资组合可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当成份股票停牌,如果组合面临某只股票被赎空的风险,可以将其
替代标志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用组合中的现金应对该停牌股票的赎回需求,现金如果
不足,可以在盘中卖出其他未停牌股票。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7、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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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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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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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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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
线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
指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
网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
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
服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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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
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
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
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
询服务,及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四)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号、 “工银微财
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
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1-03-31;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2021-07-08;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2021-07-24;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2021-08-21;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公告,2021-11-17;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1-12-21;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
公告,2022-01-01;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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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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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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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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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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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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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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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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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
停;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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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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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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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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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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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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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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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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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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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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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和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
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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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
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
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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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
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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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
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
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
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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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
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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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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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和证券
账户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的组合证券认购
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
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
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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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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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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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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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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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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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