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21日证监许可【2019】1532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ETF的运作方式,力求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策略,即按照成份期货合约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期货合约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
应调整,不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期货合约和
备选成份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投资
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不具备直接投资商品期货的
杠杆水平。本基金属于商品期货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以及其他
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跟踪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指数A,其风险
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即基金管理人代
买代卖的运作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
1
和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5
3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商品期货ETF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易盛郑商所
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易盛郑商
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相关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
及指南等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指数A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期货合约: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期货合约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期货合约中全部或部分期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结算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期货合约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合约乘数和组合期货合约内各只期货合约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期货合约、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
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
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
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
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
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
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
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兼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
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兼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
经理、代处长;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部总
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