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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并终止,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7月4日,自2023年7月5日起进入清算程序。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已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发布《关于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ETF,159984
场内简称 湾区100ETF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11月29日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可以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1月29日。截至2023年6月27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7月4日,自2023年7月5日(最后运作日的次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为降低对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已自2023年6月28日起暂停申购业务,赎回业务仍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办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自2023年7月5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自2023年7月5日起停牌直至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终止上市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进行投资安排。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自2023年7月5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特别提示
(一)本基金自2023年7月5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且之后不再恢复,并自该日开市起开始停牌直至终止上市,基金财产将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分配,具体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在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2023年7月5日)前,本基金场内仍可正常交易,敬请投资者合理进行投资安排并关注相关风险,如二级市场溢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在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等。
(三)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