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
证监会2009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09]925号文核准的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自2009年10月19日起,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基
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
为“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集中申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
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
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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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自2020年10月21日起
生效。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二号)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40
七、基金的存续 ............................................................. 41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6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九、风险揭示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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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国泰金盛封闭:指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珠江证券投资基
金自2000年9月21日起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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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金
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8、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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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
金管理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又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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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TA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国泰金盛封闭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
过1个月
43、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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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管
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
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
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
销机构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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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年1月至1992年10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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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至1998年2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年3月至2015年10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98年3月至
1999年10月任总经理,1999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年8月至11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华文传媒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11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
至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
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年3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
长。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2017
年11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
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
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
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
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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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电力集团物资总
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
事。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
处长。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年11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
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
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际贸易和
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5年5月起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年6月
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
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
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起任工商银行山
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年至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二号)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
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兼任中国
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
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
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年3月至
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年1月至2016年11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
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兼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
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