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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十五、基金的销售 ........................................................ 4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5
十七、基金的融资 ........................................................ 47
十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47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5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7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8
二十六、 其他事项 ....................................................... 59
一、前言
(一) 订立《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
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克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3.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和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主题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
不时作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
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
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四) 基金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过程中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度成长,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 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率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
(六)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七) 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
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3、 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场内认购的起止日
期与场外认购的起止日期完全相同。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二) 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场外认购: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场内认购:首次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 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备案
(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基金备案材料和下述验资报告:
(1) 基金满足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认购份额超过2亿份;
(2) 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的条件;
(3)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
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期间的认购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此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人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
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2)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代销人的营业场所按照销售人规定程序和要求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
效。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
2.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按时支付。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1.全额赎回
当巨额赎回发生时,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则按正
常程序办理赎回申请。
2.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
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8、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9、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10、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
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09月17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
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
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
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
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按有关
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被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
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管理人;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
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
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
也可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做
注册登记人,应与注册登记人签订注册登记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注册登记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或产业结构
即将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历史机遇,并将这种历史机遇深化为可投资的主题,即中国城市化、
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通过投资于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
基础设施行业及原材料行业,使中国投资者最直接地成为这三大主题行业巨大增值过程中的
受益者,获得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5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是城市化、工
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可投资的主题。工业化过程既是电力、运输等基础设施迅速完善及能
源与矿产资源消费快速增长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逐步城市化的过程。同时,在工业化和城
市化过程中快速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必然带来消费的繁荣和消费的逐步升级。相应地,消
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这三大主题行业中的龙头公司,将相对于经济的整体水平拥有较为
显著的超额收益。
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以后,中国经济增长的主题有可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经济增长主题前瞻性的研究和判断,对投资方向作出适合经济增长主
题变化的调整,并于调整前3个月对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一) 投资理念
集中投资于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消费品和基础设施行
业及基础原材料行业中具有持续竞争力、财务稳健的公司,以获取持续稳健、超越经济增长
平均水平的收益。
(二)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进程中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
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虽然股票最高投资比例可达到95%,但这
一投资比例所对应的是阶段性、非常态的资产配置比例。在一般市场状况下,为控制基金风
险,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会控制在80%以内。所以,本基金加入20%的上证国债指数与80%
的沪深300指数一起构成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
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和原材料
类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
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以外行业中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六) 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为主动式投资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主动投资基本理念基础上,
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工业化和消费升级的阶段性特征,选择其中成长相对持续
的消费品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行业及业务具有一定程度垄断性的原材料行业作为
投资重点,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七)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价值策略指导下的行业增强型主动投资策略
1.行业基准权重
由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
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配置比例将以沪深300指数中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
的权重作为配置基准。在基金的实际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结合
个股精选结果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间的投资比例。
2.行业权重的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各大行业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
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与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三大行业及不同
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调整基金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
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其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评级系统,以三大行业所覆盖的各细分行业为
研究对象,从行业成长性、行业盈利能力及行业景气周期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在
各细分行业中,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合适的行业,同时具有持续增长前景或正处于景气回升开
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股票组合方面,在主题行业策略指导下,本基金通过行业定位、价值过滤和个股精选构
建投资组合阶段。
3.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风格特征设计股票选择流程和选股变量,具体分三步
进行:
第一步:上市公司风格划分,即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过去业绩波动特征,采用经
营杠杆、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等指标将全部上市公司
分成平稳增长与周期波动两大类别。
第二步:股票初选,即使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平稳增长及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对全部消
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类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甄选,以过滤掉大部分不具备竞争力的非主流
企业。
对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中平稳增长型公司,本基金采用ROIC模型进
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采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金
回报率(ROIC)、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0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对
于上述三个行业中周期性公司,本基金采用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进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
主要采用经营杠杆、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款及存货周转率、投资资金回报率等反映周期性
公司主营业务阶段特征的系列指标。
在完成第二步筛选后,本基金还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即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信
息真实性判断及可比性调整,以尽量避免财务欺诈及建立上市公司间业绩的横向可比性。
第三步:个股精选,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细分行业和重点公司
两个层次的研究。
细分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寻找最具发展潜力的子
行业并对其驱动力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而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财务
基础稳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逐渐凸现、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
入研究和跟踪。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选股流程后,本基金以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划分标准为
基础,以GICS行业分类标准为原则,建立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精选股票
池,并以此作为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
4.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调节投资于股票
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本基
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一方面重点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综合考虑利率变动
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等因
素;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八)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
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主题行业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
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
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
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主题行业、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
卖时机等。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基金经理小组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
(5) 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
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
销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基金法》、《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人目前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
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
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跨系统转登
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4、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
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
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
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于收
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九)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二)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
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
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
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六、 其他事项
1.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在新印章刻制之前,根据有关
规定仍使用原印章。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