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弘泰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
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38、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46、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5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
54、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次日)18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
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
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的名
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