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7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16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17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18
十二、基金的成立 ....................................................................................................... 19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2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25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25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 26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 26
十八、基金的投资 ....................................................................................................... 27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31
二十、基金的融资 ....................................................................................................... 32
二十一、基金资产 ....................................................................................................... 32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33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38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39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0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1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5
二十八、业务规则 ....................................................................................................... 46
二十九、违约责任 ....................................................................................................... 47
三十、争议处理 ........................................................................................................... 47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47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48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8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
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旗下设普天债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普天债券基金”)和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天收益基金”)两只基
金,该两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两只基
金之间转换。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两只基金。但是,本基金合同中针对其
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
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
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
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本系列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旗下设相互独立的两只基金,
分别为:普天债券基金和普天收益基金;
基金合同: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
月;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金旗下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
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
、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份额分类: 普天债券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普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在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费的普天债券基
金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包括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和基金营销费用等)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
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暂停或
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390.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本系列基金旗下增设其他基金;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资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基金间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
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者
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据本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各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各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各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
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
项或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
权要求赔偿;
9、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