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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鹏华优
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
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
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
基金合同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普华证
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
金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
作方式后合并而成
普润基金指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
闭式
普华基金指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
闭式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指对包括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由封
闭式转为开放式,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
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
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
事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优质治理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份额发售公告 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
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普润基金、普华
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时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集中申购 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
购期内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
购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
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
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或在、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普润基金、普华基金转换运
作方式而成。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汕头市金信投资基金和银海投资基金遵照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1号《关于广东省金券基金、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
及金信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和证监基金字[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
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
闭式基金。
普润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份额20322万
份,原定存续期10年(自1992年5月9日至2002年5月8日)。
2001年8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6号)《关于同意普华、
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润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2001](140)号文审核同意,于2001年9月4日在上交
所挂牌交易,2001年10月15日由原2.03亿基金份额扩募至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
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8日)。
2007年3月15日,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普润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润基金由封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0号文核准,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润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普润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调整为
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鹏华优质治
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金信投资基金、银海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金信投资基金
金信投资基金是经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以汕银字(1992)第216
号文件批准,由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该
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金信投资基金4000万元,1993年至1996年期间,经中国人民银行
汕头分行分别以汕银发字(1993)第434号文、汕银发字[1996]第54号文批复同
意金信投资基金分红转增股本、送股及配售方案,金信投资基金份额增至1.008
亿元。除1993、1995年实施送基金份额之外,其余各年(含1993、1995年)均以
现金分红。
2、银海投资基金
银海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管字(1992)第278号、汕银发
字(1993)第13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
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海投资基金1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
发字(1993)第137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基金增发第二期投资基金4000万元,1994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10号文件批准扩募至1亿元,1995年
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发字(95)第26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投资基金红
利转存及扩募后基金总额为1.125亿元。除1993年红利转存和1998、1999年未分红
外,其余各年以现金分红。
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南山基金和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遵照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1号《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
和证监基金字[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
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普华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规模为22685.9
万份基金份额,原定存续期10年(自1992年5月29日至2002年5月28日)。
2001年8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6号《关于同意普华、普润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华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深证上[2001](76)号文审核同意,于2001年8月28日在深交所挂
牌交易,2001年10月9日由原2.26859亿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
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8日)。
2007年3月15日,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普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1号文核准,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华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普华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
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鹏
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原南山基金、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南山基金
深圳南山基金系由原公司型基金改制而成,1994年1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036号文批复,对原深圳市南山风险投
资基金公司进行规范化改组,成立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封闭期限十年,定名深
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
1995年3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1995)第045号
文批复,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受益凭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柜交易。
1996年5月3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6)125号
文批复,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公司型基金改制为契约型基金,
核准在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受益人现有权益的基础上成立“南山基
金”,基金规模不变,基金总额为人民币10935.9万元,作为南山基金首次募集
的基金总额,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共10935.9万份基金份额。存续
期限十年。同意在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发起人的基础上,设立深圳市
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南山基金的管
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南山基金的信托人。
2、银城投资基金
银城投资基金是1992年5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2)汕银管字第
243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的发起人,
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城投资基金7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3)
汕银发字第496号文件批准同意基金第一年的分红以红利转存的方式进行;1994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9号文件批准扩募至1亿元。1995年
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5)汕银发字第25号文确认,基金总额为11750万元。
除1993年红利转存和1998、1999年未分红外,其余各年以现金分红。
1993年6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发字[1993]第184号文批复,
银城投资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三)普润基金和普华基金完成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其原有的基金财产将
合并至本基金财产,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普润和普华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之后,将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充
分配合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等事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仅通过场外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具体相关事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并据此执行。除特别说明外,本基金合同中关
于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各项规定,仅适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通过场内、场外
办理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
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上办理申购与赎回场所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项详见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业务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集中申购期办理本
基金集中申购,但暂不开放本基金赎回业务。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具体业
务办理规则及时间在本基金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3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日常申购、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服务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相关数额限制,但必须
在调整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和其他各项
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包括集中申购期申购费率及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日常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但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和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新规定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类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生上述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场内赎回申请在遇到
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
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
行规定并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活动或资源分配;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
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
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
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1、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良好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2、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分析评估和利用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
价值分析相结合,力争获得上市公司有差异的价值发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
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相结合的
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
构成及流动性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
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
据此制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
出的差异性以及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重
点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
行业配置的主要步骤为:
①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
? 宏观经济分析: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确定宏观经
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
? 行业景气趋势分析:立足全球视野,在深度分析和评估全球/区域
行业效应后,对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判断行业
或产品的增长前景;
? 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
? 行业的财务状况分析。
②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和行业调整比例:基金经理根据对各行业投资时机的判
断,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行业评估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制定基金股票投资的行
业配置策略以及行业配置的调整策略,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
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
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
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
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
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个股选择的步骤如下:
(1) 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评估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
影响公司价值较大的一系列治理机制进行综合评估,所评估的内容既包括内部治
理机制,也包括外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四个方面:
? 董事会的治理机制: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公司董事长是否
和公司的最高管理者(CEO)相分离、公司的最高管理者(CEO)
是否控制或部分控制了董事会等;
? 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薪酬机制:如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薪酬机制和激励
约束机制是否能确保管理层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 股权结构:如公司主要股东的分散程度如何、股权结构是否过于集
中、控股股东是否过大、企业是否拥有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干预控制程度与支持力度如何、是否国有控股等;
? 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如公司章程等行为规范文件中是否规定重大事
项须由股东大会通过;是否允许累计投票;是否为小股东质疑控股
股东提供渠道等;
? 财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司管理者是否及时、充分和准确地提供
及公开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等相关信息。外
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两个方面:
? 企业控制权市场机制:一个活跃的企业控制权的竞争市场对有效分
配资源至关重要;
? 法制基础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有比较严格的监督条例
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为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科学地、综合地进行定量评估,我公司还将借助
“利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的
综合治理水平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定性和定量评估,筛选出具有治理水平相对较高
的股票,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选择对象。
(2) 历史成长性股票筛选
个股是否具有良好的历史成长性是本基金个股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
基金将主要借助于我公司的股票历史成长性评估系统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
票的历史成长性进行评估和排名,并由此筛选出具有良好的历史成长性股票。其
中历史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中的有
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7个指标,包
括4个价值因子指标和3个成长因子指标。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以及销售
收入/市值(S/P);成长因子分别是ROE?(1-红利支付率)、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
增长率以及过去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3) 成长性股票筛选
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会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未
来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未来两年的预
期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以及“未来两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将是
研究员评估股票的“成长性潜力”的主要考量指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
两个方面:
? 行业因素
这主要从企业的市场空间、行业景气周期以及行业成长的推动力等方面
加以考察,重点关注那些企业收入主要来源所在行业市场空间巨大,远
未饱和,消费需求持续增长;企业所属行业处入发展期或成熟期前期,
或行业正从衰退中复苏;企业所属行业的成长性对企业的盈利有明显地
推动力(由于企业在市场、产品结构、技术、原料等方面的差异,行业
成长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推动力)的上市公司中的股票。
? 企业因素
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 规模:企业规模尚有发展潜力,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 产能:企业可加大投入,不断扩大产能,并有配套的销售能力和市
场空间;
? 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企业。企业
创新投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收入比
例不断提高;
? 竞争优势:相比竞争对手而言,企业有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
资源、技术、人才、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等,借此优势,企业可
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 管理:企业内部具有较大的可挖掘潜力,可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
低成本;
? 购并:企业内部有潜在发生重组、购并的可能性或机会,重组、购
并后可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且购并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4) 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将进一步地进行价值评估。针对不同的
股票其所属行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同时本基金将
立足全球视野,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外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本着风险收益匹配最
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
个券的投资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
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
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
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6、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b)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c)货币政策的变化;
(d)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e)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f)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g)国内及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a)行业研究小组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
果,形成宏观、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b)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经理提供的投资组合建议书审定投资原则与
方向,即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c)金融工程部借助公司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系统》定期或不
定期的提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的数量化分析报告,同时借助公司的《股
票成长性评估系统》定期提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d)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
环境分析等途径,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
评估,自下而上地筛选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
公司,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备选股票。
(e)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
关特征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
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
(f)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行业研究小组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
场时机的判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
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
的调整优化。
(g)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
高流动性的前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h)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i)金融工程研究部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
投资业绩评估。
(j)金融工程研究部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
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
合。
(k)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
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含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10、11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变更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变更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
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
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包括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
至少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开放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等事项。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自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策略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变更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提前予
以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
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合并而成。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时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 基金份额的拆细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份额拆细,通过增加基
金份额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降低。
实施基金份额拆细后,基金份额拆细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
元。
二、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活动或资源分配;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
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
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
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
上(含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6、10、11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策略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变更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提前予
以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