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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13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20254),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亦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30天≤Y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
4.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
分 释义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
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 赎回,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
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9、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
定执行。
10、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关于 “场外申
购、赎回” 部分的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约定内
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O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未能赎回的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c)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a)全额赎回” 或“(b)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办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跨系统转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
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
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原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
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
外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6)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
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0、 有关拒绝或暂停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关于“场外申购、赎回” 部分的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相关约定内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据此
执行。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
赎回的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d)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
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
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a)全额赎回” 或“(b)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0、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跨系统转登记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及转换费率等费
率标准或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及转换费率
等费率标准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 (含第 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
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
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基金净值信息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九)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三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第七
部分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四)申购资金
1、T+1&日 15:00&前,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T&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四)申购资金
1、T+1&日 15:00&前,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
的份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
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第八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精确到 0.001O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O位
以内(含第 3O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第九
部分
基金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第十
部分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O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O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分别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第十
六部
分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