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18 日
公告日期:2021 年 1 月 13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上市交易 .........................................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2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1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1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 23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仔细阅读 2021 年 1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的《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1年1月1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2,653,706.48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1年1月1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86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基金简称:资源LOF,基金代码:160620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5,085,333.00 份(截至2021年1月11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18日
11、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4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58 号)核准,进行募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27日生效。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分级基金的整改要求,
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对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先后完成了两次修改:基金管
理人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
合同的公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为依据法律法规增加取消分级机制,此次基金合
同修订自2020年11月1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关于鹏华中证A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明确分级份额的终止上市日为2021年1月4日、份额折算的具体
安排,并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鹏华中证
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后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关于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
源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份额折算基
准日,基金管理人对在该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B份额办理向场内鹏华
资源份额折算的业务,并于2021年1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发布了《关于鹏华中
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B份额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的公告》。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4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鹏华资源 (场内简称:资源LOF)
5、交易代码:16062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085,333.00份(截至2021年1月11日)
5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
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21年1月11日,鹏华资源的持有人总户数13,526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10,353
户,场内持有人总户数3,17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4,209.06 份。
截至2021年1月11日,鹏华资源基金份额总额:102,653,706.48份,其中场内份额:
45,085,333.00份,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19,576,887.00份,占43.42%;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
人持有25,508,446.00份,占56.58%。
(二)截至2021年1月11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618,106.00 14.68
2 德邦基金-浙商银行-百年人寿保
险-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6,218,787.00 13.79
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2,587,092.00 5.74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94,740.00 5.53
5 张美芳 1,333,815.00 2.96
6 郑芹珠 861,521.00 1.91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501,164.00 1.11
8 季叶枫 430,339.00 0.95
9 朱萍 408,643.00 0.91
10 孙红兵 376,304.00 0.83
合计 21,830,511.00 48.4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上表中的份额占比可能存在尾差。
(三)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6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433,789.73 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为 0.42%。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
份额总量为 0 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 0 份。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总经理:邓召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08470788Q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三家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49%、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一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和专户理财投资业务。
权益投资二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和专户理财投资业务。
稳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新股基金产品等以绝对回报为目标的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负责公司量化公募基金产品和量化专户理财投资业务。
固定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
研究部
负责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在公司既定的投资理念和研究理念的基础上,以系统性的研
究方法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投资部门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持工作。
7
集中交易室
负责及时、合规、准确地完成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防范交易风险,提供
投资建议和分析报告。
国际业务部
负责 QDII 基金海外投资研究和 QFII 业务开拓,研究分析相关国际业务产品。
投资银行部
负责公司新三板和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业务工作。
产品规划部
负责制定公司产品规划与发展策略,以及产品设计、产品管理和产品研究工作,完善公
司产品线,丰富公司产品储备。
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投资风控、绩效分析、风险/流程管理、稽核审计、以及信息披露。
总裁办公室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登记结算部
负责安全高效地完成资产组合的估值,注册登记及资金清算业务,保障后台运作正常运
行。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为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提供全面、及时、可
靠的信息技术支持。
市场发展部
负责基金销售组织和支持、渠道管理及客服管理工作。
营销策划部
负责公司品牌管理、媒体和广告管理、营销策划与销售支持等各项职能工作。
机构理财总部
负责开展公募基金直销、专户理财、社保等各项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工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业务推广和公司网站、移动终端等平台的日常内容更 新
和运营维护,以及外部互联网金融业务合作及第三方销售机构的渠道管理工作。
渠道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道的管理和开拓工作。
客户关系管理中心
8
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完成
公司整体销售任务。
北京分公司
负责公司与北京地区各家银行、券商总部及国家相关部委的日常沟通、信息反馈工作;
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北京及周边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
上海分公司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浙江、江西、江苏、山东、安徽、上海及
周边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武汉分公司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湖北、湖南、河南、重庆等区域营销渠道,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广州分公司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广东区域(除深圳)、广西、贵州及云南等
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北方营销中心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北京、河北、内蒙、天津、山西等区域营
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华南营销中心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深圳、四川、福建、西北及新疆等区域营
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员工 466 人,其中,博士占比 4.3%,硕士占比 69.7%,
本科占比 23.4%,其他占比 2.6%。
13、信息披露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张戈 0755-82825720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冬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2018 年 5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9 年 0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4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
9
任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中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酒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2021 年 01 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今担任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闫冬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10
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丁志勇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11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 1 月 1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21 年 1 月 11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1 年 1 月 11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0,083,871.42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203,980.78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19,111.71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类金融资产 125,926,738.8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25,926,738.80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6,830,319.2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3,743.95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9,623.68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11,699.83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19,023.40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2,220.00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1,490,324.56 其他负债 243,087.75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7,138,474.4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36,771,927.49
未分配利润 -4,765,131.2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2,006,796.24
资产合计 139,145,270.6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39,145,270.67
1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资产类别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5,926,738.80
90.50
其中:股票 125,926,738.80
90.5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87,852.20
7.39
8
其他各项资产 2,930,679.67
2.11
9
合计 139,145,270.6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0,262,934.01
45.65
C 制造业
60,308,194.67
45.69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45
13
1,918,622.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2,318,403.80
1.76
合计
124,808,154.48
94.55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88,882.54
0.75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1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129,701.78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8,584.32
0.85
3、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799 华友钴业
47,964.00
4,144,569.24 3.14
2 300618 寒锐钴业
37,960.00
4,128,909.20 3.13
3 002460 赣锋锂业 4,128,375.00 3.13
15
32,700.00
4 603993 洛阳钼业
571,657.00
3,864,401.32 2.93
5 600219 南山铝业
958,245.00
3,622,166.10 2.74
6 601899 紫金矿业
295,926.00
3,157,530.42 2.39
7 688122 西部超导
42,600.00
2,952,180.00 2.24
8 600362 江西铜业
126,440.00
2,920,764.00 2.21
9 601168 西部矿业
192,400.00
2,914,860.00 2.21
10 600497 驰宏锌锗
561,720.00
2,808,600.00 2.13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88390 固德威
1,451.00
372,137.97 0.28
2
688567 孚能科技
7,454.00
278,705.06 0.21
3
688057 金达莱
4,282.00
129,701.78 0.10
4
688608 恒玄科技
398.00
106,457.04 0.08
5
688185 康希诺
279.00
95,376.15 0.07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16
无。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赣锋锂业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
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问题,一是未对重大投资进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如未对收购阿根廷 Minera Exar 公司 37.5%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2018 年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相关人员
签名缺失。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17
规的学习,认真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
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证券部门对照警示函逐一落实整改,并对
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部门立即补齐了收购阿根廷 Minera Exar 公司 37.5%股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和 2018 年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相关人员的签名。
二、证券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要求工作人员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后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杜绝
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对于此次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事项,公司深表歉
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树立规范运作意识,确保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控制跟踪
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
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华友钴业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10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陈雪华等
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1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以上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你公司将 2019 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 2020 年费用,导致 2019 年少确认费用 293.88 万
18
元。
三、你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 年度发生 10 笔,2020
年 1-6 月发生 4 笔,但公司在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
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 年 4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日,
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
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
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
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等内容。整改报告经
报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
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
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公司将 2019 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 2020 年费用,导致 2019 年少确认费用 293.88 万元。
三、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 年度发生 10 笔,2020 年
1-6 月发生 4 笔,但公司在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
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日,
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
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19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们分
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
公司在信息披露、会计管理、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
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
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控制跟踪
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
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9,111.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19,023.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20.00
5 应收申购款 1,490,324.56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2,930,679.67
20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88390 固德威
372,137.97
0.28 锁定期股票
2 688567 孚能科技
278,705.06
0.21 锁定期股票
3 688057 金达莱
129,701.78
0.10 锁定期股票
4 688608 恒玄科技
106,457.04
0.08 锁定期股票
5 688185 康希诺
95,376.15
0.07 锁定期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关于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文件
3、《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22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
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53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3 日
23
附件: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24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5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26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27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8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9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30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31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32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33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34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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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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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37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的,
按 50,000 元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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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
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含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或
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39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3)、(4)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40
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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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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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