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82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8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已届满,鹏华丰利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
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或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足《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LOF)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丰利B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或《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
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利A份额和丰利B份额,两级份额的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5、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
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6、丰利A: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丰利A份额
27、丰利B: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丰利B份额
28、丰利A的开放: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
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的申购申请,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
的赎回申请
29、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丰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
称为TA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与丰利B的封闭期届
满日相同
60、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丰利A
和丰利B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1、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每次开放时,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认后,丰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金开放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价值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
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7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名称为“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基金名称为“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
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利A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B封闭运作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利A份额和丰利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7:3。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30亿份(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其中丰利A上限21亿份,丰利B上限9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其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丰利A不收取认购费,丰利B的认购费率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丰利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利B”)。
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
外,每份丰利A和每份丰利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
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
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
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利A和丰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利A与丰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将于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
利A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丰利A的每次申购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丰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申购开
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
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
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后,根据丰利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
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丰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4%。
其中,计算丰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利A每个申购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重新调整丰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利A的年收益
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利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次开放时,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
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利A份额本
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丰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
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
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的申购申请,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丰利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丰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利A的份额数×丰利A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利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 与丰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
关公告。
四、丰利B的运作
1、丰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丰利B 将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利B享有,亏损以丰利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利A和丰利B的份额总额;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