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28日
重要提示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4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23日生效,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丰利
A的开放日接受申购赎回,丰利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
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总体来看,本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
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
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丰利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
投资。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与招募说明书
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
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0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8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九、侧袋机制 .................................................................... 90
二十、风险揭示 .................................................................... 91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已届满,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分级
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或名称变更后的鹏华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足《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
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丰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或《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
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
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利A份额和丰利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
过7:3
25、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6、丰利A: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丰利A份额
27、丰利B: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丰利B份额
28、丰利A的开放: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为赎回开放
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的申购申请,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的赎回申请
29、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利A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丰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
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59、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与丰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0、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丰利A和丰利B基
金份额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1、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每次开放时,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
认后,丰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开放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2012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纪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
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
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2008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