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月2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和2010年8月17日《关于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9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招募说明书》
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被动管理方法,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以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1元发售,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区域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
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同时,
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与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章节,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等信息一并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 ................................................................................................................................. 11
四、基金的投资 ............................................................................................................................. 17
五、基金的业绩 ............................................................................................................................. 29
六、基金管理人 ............................................................................................................................. 31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等业务 ................................................. 5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九、基金托管人 ......................................................................................................................... 76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 79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7
二十五、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1
一、绪言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自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主要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港币目前与美元采取联系汇率制,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港币对人民币的汇
率,进而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香港本地经济运行情况、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投资香港市场的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A股
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
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香港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香港市场也
可能面临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
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香港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
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香港特区政
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
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中国大陆以及香港特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
动,对香港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
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
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本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②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③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2)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
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本基金的目标
是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以内,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
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
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
如中国的经济情况、
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4)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操作导致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构造的指数业绩表现不
一定持续优于标的指数的表现。
(5)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