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6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3
十三、基金的销售 ................................................................................................................. 44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6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51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2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四、违约责任 ................................................................................................................. 70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七、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73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同
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同智基金: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同
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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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指同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
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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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所,分别简称场内和场外;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之外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及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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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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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优势成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目标
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
化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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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历史沿革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
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
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
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
范方案的批复》、[2000]7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
批复》,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基金
等六只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
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金
管理人于2000年3月8日正式管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
268,027,448 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
月13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
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证上[2000]46号文审核批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0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同智证券投资于 2000 年 7 月 17 日完成扩
募,基金规模扩募至 5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 2007
年 3 月 13 日)。
2006 年 12 月 4 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大会以现场方式召
开,大会讨论同智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同智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
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六只基金
赣中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 号文批准,1992
年 4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 20,000,000 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 ,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993 年 5 月经主管机关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 12 月在天津证券交易中
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达到 44,520,000 份基金份额。
中盛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 号文批准,1992
年 6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 20,000,000 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993 年 1 月经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 12 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
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达到 28,318,599 份基金份额。
长江基金的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鄂银债](1992) 9 号文批
准,1992 年 3 月 13 日湖北证券公司发行的湖北投资受益债券,规模为
20,000,000 元。1993 年 7 月 28 日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受益人
大会通过,更名为长江投资基金,属无限期存续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其发起人
及管理人为湖北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经分
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 20,000,000 份基金份额。
武汉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管](1992)48 号文批准,于
1992 年 6 月由武汉证券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总规模
50,000,000 份基金份额,无限期存续。其管理人为武汉证券公司,托管人为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1993 年 6 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 经分红和扩募,
基金规模为 50,000,000 份基金份额。
开信基金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154 号文批
准,于 1992 年 8 月在天津设立,由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以向社
会公开发行方式募集的开信受益券基金。1994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天津分行批准,更名为开信基金。开信基金的发行总额为 28,000,000 份基金份
额,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无限期存续。1992 年 12 月 31 日在天津证券交易
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 56,000,000 份基金份额。
海湾基金原名“秦皇岛开发基金”,于 1992 年 2 月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秦开管委](1992)8 号文批复, 由开发区工会设立,基金总额为
8,000,000 元。1994 年 3 月,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函字](1994)28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分行[秦银字](1994) 21 号文批准,由秦皇岛市
信托投资公司和秦皇岛开发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发起,并将原基金规范为公司
型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增至 38,000,000 元,经营期限为 8 年。其托管人为
秦皇岛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为秦皇岛海湾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1994 年 4
月 18 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
38,000,000 份基金份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
定,以上六只基金属于应清理规范的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4 号文、[2000]5 号文、 [2000]6 号文、[2000]7 号文对原基金清理规
范方案的批复,以上六只基金进行了规范重组。原基金分别于 2000 年 1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原基金清理规范、实施合并更
换管理人和托管人、更名、调整存续期、上市、申请扩募及其他有关事宜(以
下简称“合并事宜”)进行表决。根据 2000 年 2 月 14 日的统计结果,原基
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合并事宜均通过决议。根据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和有关授权,原基金的发起人、 原任管理人和原任托管人与同智基金的发起
人、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基金合并协议》; 原任管理人与新
任管理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管理人协议书》; 原任托管人或管理人与新任
托管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托管人协议书》和《基金资产移交协议书》;同
智基金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和《发起人份额转让协议书》。
根据上述协议, 原基金自《基金合并协议》确定的基金资产移交基准日即 2000
年 3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合并。原基金的原任管理人向各自挂牌的交易场所
(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申请自 2000 年 2 月 17 日起正式
摘牌并终止交易。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五、基金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同智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
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
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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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场内)和申购赎回(场外)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场外)和上市交易(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