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日
证监许可【2015】2047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关于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6】1651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为香港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
品。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
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
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22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
公告日期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业绩 ........................................................................................................................................ 25
六、基金管理人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一、基金的资产 ................................................................................................................................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7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9
十八、境外托管人 ................................................................................................................................ 71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3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担任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标的指数:指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65、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
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6、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67、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标的指数
集中度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
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
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香港)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香港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香港)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
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香港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权利。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议发布
及编制。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之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使用及参考该指数,惟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并无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结果,而向该产品之任何经纪或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
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
份股份及系数之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于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
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
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有关
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处置该产品。为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
明并不会于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关系。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综合中小型
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3.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该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是将基金资产
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即不考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影
响。在人民币兑港币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投资人实际感受到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
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4. 标的指数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主要集中在中小盘股票。一般来说,中小盘股票具有波动性
高、流动性低的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可能会使得基金资产净值面临较大幅度
的波动。此外,中小盘公司体量较小,主营业务较为集中,公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