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7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6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五、其他事项 .................................................. 6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丰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场内销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24.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2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式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9.开放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五)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和下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下限为10亿份。基金首次募集规
模不得超过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
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场内系统”)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份额目标上限
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
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8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8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
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
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