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0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9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5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66
二十六、其他事项 ........................................................................................................ 8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创业板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C类基
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施细则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日/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6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0号)核准,自2013年8月
1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3年9月6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9月1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终止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富
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21年1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
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