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前 言 3
释 义 5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公告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二十一部分 业务规则 7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8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8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永旭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包括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封闭期 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等业务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等业务(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安
排以届时公告为准)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
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两年,集中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
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上市
交易服务。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也可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1、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办理本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场外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公
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当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
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