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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自 2020 年8 月7 日起,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的《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银行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50 只,则依
次剔除行业内全部证券成交金额排名后10%的证券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行业内全部证券
98%以后的证券,剔除过程中优先确保剩余证券数量不少于50 只,将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
业指数的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
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指数单个样本权重上限为15%。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投资目标为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
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
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A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A 类基金份额退市风险;
基金清盘终止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等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而言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 年6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 年12 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2 年8 月30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2 年7 月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24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9
十、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折算、质押与转让..............................44
十一、基金的投资................................................................46
十二、基金的业绩................................................................55
十三、基金的财产................................................................5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5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九、风险揭示..................................................................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117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
3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2 日颁布、同年2 月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4
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 类基金
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
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 类基金份额
4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 类基金份额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场内A 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8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
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
委员,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9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
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
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
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省融资再
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
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
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
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
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10
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
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
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
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1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12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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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
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
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职)、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
职)、易方达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
职)、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
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8 月11 日
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8
月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
年8 月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10 月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9 年10 月2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3 月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3 月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0 年8 月7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5 月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11 月2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7 月2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港股
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
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易方
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至2019 年8 月
15 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至2019 年8 月15 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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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 年8 月11 日至2020 年4 月22 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2018 年8 月11 日至2020 年4 月22 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 年8 月11 日至2020 年4 月22 日)、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至2020 年8 月6 日)、易方达生物
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 月18 日至2020 年12 月2 日)、易方达
标普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 年8 月11 日至2021 年4 月14 日)、
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4 月29 日至
2021 年11 月3 日)、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0 年4 月28 日至2021 年11 月26 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先
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国际指数部部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6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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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18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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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 年1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03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20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1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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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2)场外
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 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23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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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行指数分级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
银行指数分级基金根据2015 年4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银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3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6 月3 日正式生效。
2020 年6 月8 日至2020 年7 月6 日,银行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0
年8 月7 日起,原《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中证银行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5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0 年8 月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银行LOF 易方达,基金代码:
161121)。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名称将变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
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
26
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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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自2020 年8 月7 日起开放
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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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为准。基
29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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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1 份基金份额(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A 类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
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对持有期少于7 天(不含)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1)对于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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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场外、场内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相同,具体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 万0.10% 1.0%
100 万≤M<200 万0.06% 0.6%
200 万≤M<500 万0.03% 0.3%
M≥500 万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在
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天)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50%
30-179 0.25%
180 及以上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天)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
0-6 1.50%
7 及以上0.5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 天(不含)
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7 天以上(含)的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
相关手续费。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 及以上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C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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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 天(不含)
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
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
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对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33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一:
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1%,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99,900.1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1.1100=90,000.0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100 元,则其可得到90,000.09 份A 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二: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假
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100=89,198.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的A 类基金份额
为89,198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9,198×1.1100=99,009.7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78-990.10=0.12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100 元,则其可得到89,198 份A 类基金份额,退款0.12 元。
(2)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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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100=90,090.0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100 元,则其可得到90,090.09 份C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四:
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90 天后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28.3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11,291.70 元
即:该投资人持有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90 天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91.70 元。
举例说明五:
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3 天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
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1.50%=169.8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169.80=11,150.20 元
即:该投资人持有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3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50.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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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者人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6
发生除上述第4、9、10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37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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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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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自2020 年8 月7 日起开放
办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和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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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前(含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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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10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2%÷(1+2%)=215.69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215.69=215.69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 份
注:本基金A 类份额开通与以下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易
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和易方达科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
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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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含该
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2)发生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1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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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自2020 年8 月7 日起开放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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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折算、质押与转让
(一)基金的转托管
1、A 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
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自2020 年8 月7 日开放
办理转托管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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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六)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
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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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
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
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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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
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
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
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
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6、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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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而言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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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50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51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
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2 年4 月1 日至2022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1,952,174,794.85 93.46
其中:股票1,952,174,794.85 93.46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52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23,034,351.62 5.89
7 其他资产13,616,340.62 0.65
8 合计2,088,825,487.0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融出证券市值为75,683,905.00 元,占净值比例3.67%。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6,496,040.06 0.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94,325.41 0.02
J 金融业1,944,783,637.07 94.27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959.78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854.7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357.1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209,620.69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1,952,174,794.85 94.63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7,175,360 302,800,192.00 14.68
2 601166 兴业银行11,935,213 237,510,738.70 11.51
3 601398 工商银行28,766,691 137,217,116.07 6.65
4 000001 平安银行7,963,694 119,296,136.12 5.78
53
5 002142 宁波银行3,251,920 116,451,255.20 5.64
6 601328 交通银行22,550,350 112,300,743.00 5.44
7 601288 农业银行26,201,724 79,129,206.48 3.84
8 600000 浦发银行9,636,254 77,186,394.54 3.74
9 600016 民生银行20,373,708 75,790,193.76 3.67
10 600919 江苏银行9,697,710 69,047,695.20 3.3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处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处罚。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
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福建省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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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所发行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218,830.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5,528,420.50
3 应收股利257,677.75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7,597,440.20
6 其他应收款13,971.25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13,616,340.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001 平安银行21,831,852.00 1.06
转融通流通
受限
2 600016 民生银行7,259,952.00 0.35
转融通流通
受限
3 600919 江苏银行2,931,304.00 0.14
转融通流通
受限
4 601288 农业银行625,140.00 0.03
转融通流通
受限
5 601166 兴业银行199,000.00 0.01
转融通流通
受限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 年8 月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LOF)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
阶段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20 年12 月
31 日
9.81% 1.04% 7.09% 1.03% 2.72% 0.01%
2021 年1 月1 日至
2021 年12 月31 日
0.61% 1.17% -4.09% 1.18% 4.70%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21 年12 月
31 日
10.47% 1.13% 2.71% 1.14% 7.76% -0.01%
2、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LOF)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
阶段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20 年12 月
31 日
10.55% 1.04% 7.99% 1.03% 2.56% 0.01%
2021 年1 月1 日至
2021 年12 月31 日
0.31% 1.17% -4.09% 1.18% 4.40%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21 年12 月
31 日
10.89% 1.13% 3.58% 1.14% 7.3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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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7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58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59
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60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61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上市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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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
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65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之“(一)基金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
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
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
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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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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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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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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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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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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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72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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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
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
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银行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
等影响银行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
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
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
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
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
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74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
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技术复制标的指数表现,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75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与基金上市有关的特有风险
(1)A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交易所交易A
类基金份额时,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相关基金份额交易可能无法成交;此外,二
级市场交易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2)A 类基金份额退市风险。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存在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
市场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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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清盘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若连续5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
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9、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
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
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
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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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
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
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
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
78
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
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
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
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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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
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
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
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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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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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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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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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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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85
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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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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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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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89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
式等;
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1)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变
更为ETF 联接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90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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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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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93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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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95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96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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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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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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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产品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
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
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100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101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02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103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05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资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
申请。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106
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
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107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108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109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提
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110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111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1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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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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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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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
告
2021-08-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1-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第3 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2021-10-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
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1-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第4 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2022-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
息资料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1 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6-16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
提示公告
2022-07-07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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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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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8 月31 日